案情簡介
2024年7月24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礦業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兩項違法行為:(1)-285m分段避災線路圖,部分已經施工完成的基建工程未上圖,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四),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285m分段巷道存在巖石破碎未及時支護,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十九),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行政執法部門當場責令該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隱患。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4萬元。
專家評析
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四),地下礦山未保存《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0)》第4.1.10條規定的圖紙,或者生產礦山每3個月、基建礦山每1個月未更新上述圖紙,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十九),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設計采取支護措施,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礦業公司屬于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285m分段避災線路圖,部分已經施工完成的基建工程未上圖和-285m分段巷道存在巖石破碎未及時支護,屬于重大事故隱患,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來源: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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