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趙六意圖盜竊錢七家,撬窗入室后,發現錢七倒在地上,心臟病發作,生命垂危。錢七的救命藥就在旁邊的桌上。趙六并未施救,而是徑直偷走錢財和桌上的藥(其不知是救命藥),隨后逃離。錢七因無法及時服藥而死亡。
問題:趙六的行為如何定性?其對錢七的死亡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
參考答案:趙六的行為應當分為兩個部分進行定性:一是盜竊行為,二是對錢七死亡的責任。
一、趙六的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
趙六意圖盜竊,撬窗入室錢七家,偷走錢財和桌上的藥品(盡管其不知是救命藥),該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趙六入戶盜竊,無論財物價值大小,均構成盜竊罪。
二、趙六對錢七的死亡是否構成犯罪?
趙六對錢七的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1、客觀行為與因果關系:趙六在發現錢七生命垂危時,未施救而是偷走救命藥(盡管其不知是救命藥),該行為客觀上導致錢七無法及時服藥而死亡。趙六的偷藥行為與錢七的死亡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2、主觀過失:趙六作為正常人,在發現錢七倒地生命垂危的緊急情況下,應當預見到桌上的藥品可能是救命藥,其偷走藥品的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但趙六因疏忽大意未能預見,符合疏忽大意的過失特征。
3、作為義務的爭議:趙六的盜竊行為本身并未創造作為義務(因為錢七的危險狀態并非趙六造成),但趙六偷走藥品的積極行為直接消除了錢七的生存機會,因此其行為構成作為犯罪(過失致人死亡),而非不作為犯罪。
因此,趙六的行為同時構成盜竊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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