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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糾紛處理基礎:明確適用法律與公約
阿根廷海商海事糾紛的處理核心依據是《航海法》(Navigation Act)及該國加入的多項國際公約,企業需先明確核心適用規則,避免合規風險:
海上碰撞:適用 1910 年《船舶碰撞統一若干法律規則國際公約》、1952 年碰撞相關管轄權與刑事管轄公約及 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海洋污染:遵循 1969 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1973 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及 1992 年油污損害賠償相關公約等。
貨物運輸:加入 1924 年《海牙規則》,部分吸納《海牙 - 維斯比規則》內容,《航海法》中相關公共政策條款優先于提單約定。
旅客運輸:適用 1974 年《雅典公約》(不含 2002 年議定書),若雙方均為阿根廷主體,則僅適用《航海法》。
共同海損與救助:共同海損分攤遵循《約克 - 安特衛普規則》,海難救助適用 1910 年《統一海難救助若干法律規則國際公約》。
二、主要糾紛類型及核心處理要點
(一)海上事故糾紛(碰撞、擱淺、污染等)
1.責任認定:需配合阿根廷海岸警衛隊(Prefectura Naval Argentina)的行政調查,其有權檢查船舶、調取航行數據記錄儀(VDR)、詢問船長及船員;若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重傷或港口設施損壞,運輸安全委員會將介入查明原因。
2.應急處理:事故后需及時留存證據(如航海日志、現場照片),若涉及污染需按相關公約啟動應急響應;若船舶需前往阿根廷境外維修,航行計劃需經海岸警衛隊批準。
3.責任限制:船東、租船人、承運人及船員可主張責任限制,一般以船舶價值和航次收益為限;人身損害賠償不足時,按船舶噸位計算限額,需通過聯邦法院啟動責任限制程序,提交船舶估值、航次收益、債權人清單等材料。
4.殘骸處理:船舶所有人有義務定位和清除具有危險性的殘骸,若阻礙航行,當局可強制清除并追償費用;第三方清除需經海岸警衛隊授權,但需注意船東可能主張以殘骸實際價值限制責任。
(二)貨物運輸糾紛
1.承運人責任:承運人需對貨物延遲交付、不合理繞航承擔法定責任,不受提單條款限制;貨損索賠時效為 1 年,自貨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日起算,可通過提起聯邦訴訟或雙方約定延長時效。
2.托運人義務:托運人需保證貨物標記、數量、重量申報準確,否則需賠償承運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散裝貨物數量差異若超過 0.6%,可能引發阿根廷海關行政程序及罰款,建議優先選擇經認證的衡器計量。
3.管轄規則:若貨物交付地為阿根廷,無論提單是否約定管轄,均由阿根廷聯邦法院管轄,適用《航海法》。
(三)船舶扣押與擔保措施
1.扣押條件:企業可針對 “優先債權”“與阿根廷境內船舶相關的海事債務” 或 “阿根廷法院有管轄權的債務” 申請扣押船舶(含外籍船舶),優先債權范圍與 1952 年《扣船公約》一致(阿根廷未加入該公約但國內法采納相關規定)。
2.特殊情形:燃油供應商、船舶維修方對船舶享有海事留置權,可申請扣押;船舶買賣價款債權(含近兩年利息)也可作為扣押依據。
3.擔保要求:法院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當于索賠金額 30% 的反擔保(可通過擔保債券實現); acceptable 的擔保形式包括本地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P&I 保證函需經申請人同意。
4.扣押后處理:船舶被扣押期間不得離港,若阻礙港口作業,可申請法院批準移至指定錨地;若申請人未在 5 日內啟動實體訴訟,需承擔船舶滯留造成的損失。
三、法律程序與證據留存關鍵操作
(一)爭議解決途徑
1.法院程序:聯邦法院管轄海事糾紛,船舶扣押、責任限制等程序被列為緊急事項,可在工作日、周末或節假日即時處理,扣押令可在數小時內執行;訴訟費用為索賠金額的 3%,由敗訴方承擔。
2.仲裁與 ADR:阿根廷無專門海事仲裁機構,貨物質量糾紛可向羅薩里奧商會、布宜諾斯艾利斯商會申請處理,海關數量爭議由聯邦稅務法院管轄;布宜諾斯艾利斯聯邦法院強制要求調解,但調解員無海事專業背景。
3.證據獲取:事故后可向海岸警衛隊申請調查文件(證人證言、船舶證書等);訴訟前可請求法院指定專家記錄船舶、貨物或碼頭損失,也可通過公證員固定事故相關陳述及損害證據。
4.電子證據:電子文檔經數字簽名驗證后可作為初步證據,法院可指定專家核查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及完整性。
(二)外國判決與仲裁裁決執行
1.外國判決:需滿足 “終局性”“管轄符合阿根廷沖突法”“被告已獲合法傳喚”“不違反阿根廷公共政策” 等條件,否則需重新在阿根廷提起執行程序。
2.仲裁裁決:阿根廷為《紐約公約》成員國,2018 年《27.449 法》簡化了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程序,企業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四、特殊注意事項與最新動態
1.沿海貿易規則:2025 年修訂的第 340 號法令放寬了外籍船舶沿海運輸限制,若無阿根廷籍船舶或阿根廷租船人光租的外籍船舶,可申請最長 180 天的作業許可;連續作業超 60 天需配備 75% 阿根廷籍或永久居留船員。
2.航行環境風險:巴拉那河近四年水位低于平均水平 2 米,易引發船舶擱淺、主機故障,企業需提前評估航道條件,預留足夠安全吃水,必要時配備拖船。
3.法規變動:海岸警衛隊對巴拉那河上游航行的操作規則(如安全吃水、拖船強制使用等)頻繁調整,企業需及時關注最新監管要求。
4.司法出售:船舶若因殘骸清除費用未支付、共有船舶維修爭議等情形,可能被司法拍賣,債權人需按《航海法》及 1926 年《海事留置權和抵押權公約》的優先順序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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