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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全球重要航運樞紐,巴拿馬憑借開放的航運政策和完善的海事法律體系,成為眾多出海企業的船舶注冊與航線必經之地。然而,其海事法律涉及公約適用、責任界定、司法程序等多重復雜規則,企業出海過程中一旦遭遇海事糾紛,需精準把握當地法律核心要點。本文結合巴拿馬海事法律核心條款,從律師實務視角解讀關鍵規制,為企業出海提供合規與維權指引。
一、海事事故責任規制:公約依據與責任邊界
巴拿馬海事事故處理以國內法與國際公約為雙重依據,核心圍繞責任認定、賠償限制與調查程序展開,是企業應對碰撞、污染、救助等糾紛的基礎。
在責任認定方面,巴拿馬采納了《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規范船舶碰撞責任,同時通過《2008 年海上貿易法》(Law 55)專章規定碰撞、救助與共同海損制度。對于海洋污染,巴拿馬加入了《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 73)、《1969 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等多項國際公約,明確污染責任的歸責與賠償機制;殘骸清除則依據《2007 年內羅畢國際殘骸清除公約》(Law 26 of 2015)執行,由巴拿馬海事局(PMA)下屬商船管理局(MMA)負責船舶殘骸的評估與認定。
救助與共同海損是海事事故中的高頻爭議點。根據 Law 55,有效救助行為有權獲得公平報酬,且報酬總額不超過獲救財產價值;若救助因救助方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則可能被減免報酬。共同海損則強調 “為共同利益自愿作出的特殊犧牲或費用”,包括貨物拋投、自愿擱淺、滅火損失等 11 類情形,其分攤需以船舶或貨物部分獲救為前提,分攤價值按卸貨時的凈價值計算,船員個人物品、旅客行李等除外。
責任限制是企業風險防控的關鍵。巴拿馬《1982 年海事訴訟法》(Law 8)規定,船東、承租人和救助人對海事索賠享有責任限制,賠償限額按船舶噸位計算(如 500 總噸以下船舶對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 333,000 特別提款權),但因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作為導致的損害,不得主張限制責任。同時,企業可通過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現金或有效擔保)覆蓋賠償責任,基金僅用于支付可限制責任的索賠。
調查程序方面,所有海事事故由 PMA 通過 MMA 負責調查,MMA 有權要求船舶提供合規文件、執行安全監管,嚴重事故情況下可依職權注銷船舶注冊。
二、貨物與旅客索賠:責任范圍與時效要求
貨物運輸與旅客承運是企業出海高頻業務,巴拿馬法律對兩類索賠的責任界定、免責情形與時效均有明確規定,直接影響企業索賠成功率。
貨物索賠核心圍繞承運人責任展開。根據 Law 55,承運人對集裝箱貨物的責任期間為 “接收至交付”,對非集裝箱貨物為 “裝船至卸船”,需履行船舶適航、妥善裝卸、按約定航線運輸等義務。但存在 13 類法定免責情形,包括船員駕駛過失、火災(承運人過錯除外)、戰爭、不可抗力、貨物固有缺陷、包裝不當等,且承運人需對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賠償金額以貨物卸貨地價值為依據,未申報價值的貨物賠償限額為每包 666.67 特別提款權或每公斤 2 特別提款權(以較高者為準)。
時效是貨物索賠的 “生命線”:表面貨損需在交貨時書面通知,非表面貨損需在交貨后 7 日內(集裝箱貨物 15 日)通知;延遲交付導致的損失需在交貨后 60 日內主張;整體索賠時效為 1 年(巴拿馬境內運輸為 6 個月),自貨物交付之日起算。
旅客運輸方面,巴拿馬未加入相關國際公約,完全依據 Law 55 和《商船法》(Law 57)規制。承運人需對旅客人身傷害和行李損失承擔責任,但旅客自行保管的隨身物品除外(除非損害由船員過錯導致)。航班取消或延誤時,若因承運人過錯,旅客有權獲得全額票款退還及損害賠償;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僅退還票款。此外,載客超過 12 人的船舶必須投保責任險,覆蓋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及海洋污染風險。旅客索賠時效與貨物索賠一致,合同類索賠為 1 年(境內運輸 6 個月),侵權類索賠為 1 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算。
三、海事扣押與擔保:債權實現的實操路徑
船舶及相關財產的扣押是企業保障債權實現的重要手段,巴拿馬法律對扣押條件、擔保形式、財產保護等有詳細規定,實操性極強。
扣押的適用場景包括:防止被告轉移財產、賦予巴拿馬法院管轄權、實現海事優先權。可扣押的財產包括船舶、貨物、燃油等,其中燃油供應構成海事優先權(優先級第 9 位),燃油供應商有權據此申請扣押船舶;船舶買賣中,未支付的購船款也可構成海事索賠,作為扣押依據。
申請扣押需滿足程序要求:申請人需提供擔保(一般為 1000 巴波亞,船舶扣押為 2500 巴波亞),并提交初步證據證明債權合法性;法院可不經聽證直接作出扣押裁定,扣押令需張貼于船舶駕駛臺或貨物顯著位置,并通知港口及船舶登記機關。扣押期間,財產由法院執行官(Marshal)負責保管,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接收,保管費用由申請人預付。
擔保形式方面,被扣押方可通過現金、銀行保函、保險債券、P&I 俱樂部承諾函等方式提供反擔保,申請解除扣押。若扣押被認定為 “不當”(如扣押非被告財產、債權已消滅等),申請人需賠償被扣押方的損失,包括財產貶值、運營損失等。
司法出售是債權實現的最終途徑。扣押財產若存在腐爛、價值貶損風險,或扣押超過 30 日,法院可應申請進行公開拍賣,拍賣需經三次公告(最低成交價為評估價的 75%、50%、無下限),拍賣款優先支付保管費用、訴訟費用,剩余部分按債權優先級分配。
四、爭議解決與跨境執行:效率與合規保障
巴拿馬為海事糾紛提供訴訟、仲裁、調解等多元解決路徑,且對外國判決與仲裁裁決的執行有明確規則,保障跨境債權實現。
訴訟方面,海事糾紛專屬巴拿馬海事法院管轄,上訴至海事上訴法院,憲法性爭議由最高法院審理。海事法院支持 pretrial 證據保全,包括文件披露、現場檢查、證人詢問等,且允許以英語提交證據(后續可補充西班牙語翻譯),海事法官均要求具備英語能力,降低外企語言障礙。此外,法院對緊急事項(如船舶扣押、釋放)提供 24 小時服務,提升爭議解決效率。
仲裁是跨境海事糾紛的優選方式。巴拿馬海事調解與仲裁中心(CECOMAP)是專門處理海事糾紛的仲裁機構,其規則兼顧效率與公平,仲裁員多具備海事專業背景且精通英語。巴拿馬是《紐約公約》締約國,外國仲裁裁決在滿足 “程序合法、通知充分、不違反巴拿馬公共政策” 等條件后,可通過最高法院 “執行認可程序”(exequatur)直接執行。
外國法院判決的執行需滿足互惠原則,且需符合:判決為終局性、被告已獲合法送達、判決內容不違反巴拿馬法律或公序良俗等要求,同樣需經最高法院的認可程序。
五、企業出海合規建議
1、事前防控:船舶注冊、運營需嚴格遵守巴拿馬加入的國際公約及 Law 55、Law 8 等核心法律,確保船舶適航、保險足額(尤其是載客船舶的責任險),貨物運輸中明確申報價值并妥善包裝。
2、證據留存:發生海事事故后,及時固定航行日志、裝卸記錄、溝通文件等證據,配合 MMA 調查,避免因證據不足影響索賠或抗辯。
3、時效管理:嚴格遵守索賠時效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通知及索賠申請,避免因時效屆滿喪失權利。
4、爭議解決:優先選擇仲裁條款約定 CECOMAP 仲裁,或在合同中明確巴拿馬法院管轄,跨境執行時提前核查外國判決 / 裁決的合規性,降低執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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