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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張某于2008年入職某制造企業,擔任技術操作員。入職初期,張某直接與該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系。然而,入職一年后,公司以"優化人力資源管理"為由,要求張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此后張某雖然仍在原崗位工作,接受原公司的管理,但法律上的雇主變更為勞務派遣公司。
2023年初,因城市發展規劃需要,該公司所在地被納入拆遷范圍,公司決定搬遷至外地。搬遷通知發布后,公司表示因崗位調整,無法繼續為張某提供工作崗位,并提出解除勞務派遣關系,僅支付基本的經濟補償。
本案的核心在于判斷張某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雖然形式上張某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但實質上張某十幾年來一直在同一工作場所、同一崗位工作,接受原公司的直接管理和工作安排,其工作內容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這種情況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逆向勞務派遣",即用工單位為了規避法律責任而采取的非法用工形式。
案件結果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張某已在用工單位連續工作超過10年,僅入職一年后改為勞務派遣形式,不符合勞務派遣"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特征;張某實際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遵守其規章制度;張某從事的工作是用工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工單位向張某提供勞動工具、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基于以上事實,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張某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澤達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的勝訴關鍵在于充分證明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即使形式上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但實際履行情況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特征的,法院和仲裁機構通常會認定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為類似情況下的勞務派遣員工維權提供了重要參考。
1. 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應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在本案中,張某雖然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但其實際工作關系完全符合上述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
2. 勞務派遣的合法性審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本案中,張某已在同一崗位連續工作十幾年,明顯不符合"臨時性"特征(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因此該勞務派遣安排本身即存在合法性問題。
3. 經濟補償權利的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因拆遷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筆者寄語
勞務派遣員工在面對公司拆遷、搬遷等重大變動時,往往處于信息不對稱和權利不平等的弱勢地位。實踐中,許多企業利用勞務派遣形式規避法律責任,降低用工成本,但這并不意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可以被隨意剝奪。
法律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有力武器。勞動者應當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記錄、工作證等。一旦權益受到侵害,應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幫助,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最后,我們也呼吁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范用工行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只有企業與員工共同發展,才能實現真正的雙贏局面。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剪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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