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調整了危險駕駛罪的罪狀表述結構,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作為該罪具體行為類型的前提,由此,正確界定其中“道路”的范圍,對是否構成該罪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1款的規定,“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2021年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明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在實踐中對如何理解“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仍存在不同觀點。其中較為常見的問題就是“小區內部道路”是否屬于本罪所指“道路”的范圍。
筆者認為,對道路的認定關鍵在于對道路“公共性”的理解。而何謂“公共”,其最本質的特征在于對象的不特定性。無論單位對其管轄范圍內的路段、停車場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費還是免費、車輛進出是否需要登記,只要允許不特定的社會車輛自由通行,就屬于道路;如果僅允許與管轄單位、人員有業務往來、親友關系等特定事由的來訪者的車輛通行,則不屬于允許社會車輛通行。就小區而言,如果來訪車輛經業主同意后停放的,因其進出小區的條件建立在來訪者與受訪業主的親友關系之上,故對象相對特定,范圍相對較小,此種管理方式下的小區不具有公共性,不屬于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若社會車輛只要登記車牌號或者交納一定費用,即可進出小區、在小區內停放的,則其通行條件并無特定的人身依附關系,對象不特定,范圍面向社會大眾,在該管理模式下的小區道路、停車場與公共道路、停車場無異,屬于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則認定具有公共性,此道路符合《刑法》關于危險駕駛罪中的“道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