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丈夫因購買游戲裝備、游戲充值而向他人借款,且借款到期后并未償還。后丈夫因病去世,唯一的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債權人訴至法院,要求女方償還夫妻共同借款,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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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李先生向鄒先生借款15萬元,鄒先生轉賬后,李先生出具借條,承諾“五一”還款。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未償還。2021年8月,李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遺囑,其父母均先于李先生死亡,未生育子女,唯一的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盧女士。2021年9月,鄒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盧女士償還夫妻共同借款15萬元及利息。
庭審中,盧女士辯稱該債務系李先生個人借款,借款時自己不知情。李先生收到該筆借款后,并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購買游戲裝備、游戲充值等個人消費,故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自己不應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該債務發生在雙方婚后,但該債務沒有盧女士的簽名及事后追認。庭審中,鄒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債務用于李先生與盧女士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該債務并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盧女士作為李先生唯一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了李先生的全部遺產,應當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李先生的債務。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盧女士以繼承李先生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該筆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清償責任,駁回鄒先生的其他訴請。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給予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本案中,李先生對鄒先生所負債務,并非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產經營,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債務,但因盧女士繼承了李先生的全部遺產,故以其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該筆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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