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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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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中,涉及我縣1批次農產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絳縣古絳鎮趙永利肉食店銷售噻蟲胺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姜;
(一)抽檢基本情況
絳縣古絳鎮趙永利肉食店于2025年7月22日購進的姜,經必維信諾(山東)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風險控制情況
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絳縣古絳鎮趙永利肉食店進行調查。經查,該批次姜共購進2.5kg,貨值20元。已經全部銷售完畢。
2.排查整改情況
經排查,導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整改措施:立即召回2025年7月22日購進的姜并且無條件退換貨。
3.依法處罰情況
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7日對姜案件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絳縣古絳鎮趙永利肉食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該店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非法所得0元;
(2)罰款0元;
(3)免于處罰。
絳縣古絳鎮趙永利肉食店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提供采購食品的食品查驗記錄臺賬,如實記錄采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以及購貨者資質、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在調查中能夠主動配合調查,說明情況,承認錯誤,立即整改,其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本局責令該店立即停止銷售并召回已經銷售的該批次姜,對違法銷售的該批次姜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
編輯丨微絳縣
投稿·合作:微信663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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