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我在社區工作時認識了小敏。這個24歲的姑娘手臂上總纏著長袖,直到有次她被男友推倒撞破額頭,才哭著說出同居半年來的遭遇——扇耳光、摔東西,還有“你離開我就活不了”的精神控制。
可當我們陪她報警時,對方卻以“情侶吵架”為由輕描淡寫,因為沒領證,連家暴告誡書都難開。11月25日,“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的熱搜彈出時,我第一時間想起小敏的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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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這一司法界定,本是為了讓小敏這樣的受害者不再求助無門。可熱搜評論區里,一半是為弱者歡呼的聲音,一半是飽含顧慮的審慎目光——這份法律善意,正遭遇最尖銳的拷問:它究竟是為弱者撐開的保護傘,還是讓施暴者鉆空子的量刑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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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會忘記三年前北大女生包麗(化名陳某)的悲劇。那個在戀愛中被男友牟林翰用“你是我的狗”“你不干凈”等話語反復凌辱的女孩,兩次自殺未遂后,最終還是在2020年永遠閉上了眼睛。放在十年前,由于兩人未領結婚證,牟林翰的長期精神虐待可能只被視作“情感糾紛”,連立案都困難重重。直到2025年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明確:“有共同生活事實的同居關系,屬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牟林翰才以虐待罪獲刑三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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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林翰案的判決,讓我們真切感受到這種變化——從“管不了”到“能定罪”,這進步從來不是冰冷的法條修改,而是真能暖到人的溫度。
這讓我想起小區樓下開便利店的張姐,前兩年她女兒和男友同居被打,鬧到派出所時,對方一句“我們是情侶間的事”就想脫身。張姐當時紅著眼眶罵:“情侶就能動手嗎?”現在有了這個新規,張姐逢人就說“總算有說理的地方了”。
山東有一位女孩苗某,2022年服藥自殺后,她的家人也曾陷入“男友馬某某只是罵了幾句,不算犯罪”的困境。直到檢察機關調取兩人一年來的微信記錄——那些“你活著就是丟人”的辱罵、限制出差的命令、發現出軌后的極端指責,再結合苗某三次自殺的診療記錄,才最終以虐待罪將馬某某送進監獄。
這些故事都在說,法律修改的初衷,就是讓親密關系里的暴力,不再被“戀愛”“同居”這些幌子遮掩,不再躲在“家丑”的遮羞布后逍遙法外。
然而,歡呼尚未落地,現實的擔憂已從生活中破土而出。網友的焦慮并非空穴來風:當同居暴力從“故意傷害”轉入“家庭暴力”范疇,量刑標尺的落差,可能比我們想象中更大。
同樣是致人死亡,故意殺人罪起步就是十年有期徒刑,而虐待罪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牟林翰讓包麗在精神折磨中走向絕路,馬某某把苗某逼到服藥自殺,最終都只判了三年多;反觀2023年的馮某甲家暴案,因檢察機關認定其主觀有殺人故意,以故意殺人罪起訴,最終量刑遠超虐待罪標準。
這種量刑上的懸殊,更讓人揪心的是,它可能成為施暴者的“免罪金牌”。之前,我就碰到過一個反復家暴的男人,民警警告他時,他居然嬉皮笑臉地說“夫妻吵架,還能真判刑?”現在同居也算“家人”了,真怕有人抱著同樣的僥幸心態鉆空子。
網友翻出2024年的一則案例:男子伏某在同居期間多次毆打女友李某,首次被警方出具告誡書后,竟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生效次日再次施暴,最終也只被行政拘留五日。“打外人是故意傷害,打同居伴侶是家暴,罰得更輕”——這種荒誕的對比,正在消解法律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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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有律師調侃的:“以前施暴者還怕把人打重了算故意傷害,現在反而可能覺得‘只要算家暴,后果就可控’。”這種心態,比暴力本身更讓人不安。
說到底,公眾的擔憂并非反對“同居入家”的界定,而是害怕法律只做了“加法”卻沒做“乘法”——只擴大了保護范圍,卻沒筑牢量刑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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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最高檢2024年發布的“劉某虐待案”中,檢察機關已經給出了破局思路:劉某與女友王某同居期間長期家暴,致王某輕傷二級,檢察機關不僅以虐待罪提起公訴,還精準提出“應考量多次施暴、被害人輕傷后果”的量刑建議,最終法院采納建議對劉某從重處罰。
這提醒我們:法律的溫度,不僅在于界定“是什么”,更在于明確“怎么辦”。
真正的法治進步,不該是“顧此失彼”的選擇題。我們既需要“同居算家庭”的界定,把包麗、苗某、小敏們從“無人管”的困境中拉出來,更需要避免“家暴”成為施暴者的避風港。
因為法律該守護的絕不是冰冷的條文,是讓每個普通人都能安心生活的底氣。
熱搜終會降溫,但親密關系中的暴力不會自動消失。所以,當我們為“同居入家”的進步鼓掌時,更該緊緊盯著那把量刑的標尺——法律的終極目標,從來不是給施暴者找“從輕”的理由,而是讓每一個在親密關系中受傷害的人都能篤定地相信:無論領沒領證,你的痛苦都值得被看見,施暴者的惡行也必將被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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