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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荷蘭網絡安全法律框架概述
荷蘭網絡安全法律體系以歐盟立法為核心框架,結合本國配套法規構建,兼具統一性與針對性。歐盟層面的關鍵法規包括 NIS2 指令(2024 年 10 月 17 日需完成轉化)、DORA(2025 年 1 月 17 日直接生效)、GDPR、CRA(2024 年 10 月通過后 36 個月生效)等;荷蘭本國核心法規包括現行的《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法》(Wbni)、擬議中的《網絡安全法》(Cbw,預計 2026 年二季度取代 Wbni)、《電信法》《金融監管法》(Wft)等,形成了覆蓋多領域、多層次的合規體系,適用于所有在荷運營的企業,尤其對關鍵基礎設施、重要服務運營商提出更嚴格要求。
二、禁止的網絡行為及法律責任
(一)核心禁止行為及法律依據
1.黑客攻擊(未授權訪問):違反《荷蘭刑法典》(DCC)第 138ab 條,故意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含通過破壞安全措施、虛假身份等方式),最高可處 2 年監禁或第四類罰金;情節嚴重的,刑罰相應提高。
2.拒絕服務攻擊(DoS/DDoS):違反 DCC 第 138b 條,故意非法阻礙自動化系統運行,最高可處 2 年監禁或第四類罰金。
3.釣魚活動:根據情節適用 DCC 多個條款,以非法獲利為目的誘使他人交付財產、提供數據等構成欺詐(第 326 條),最高處 4 年監禁或第五類罰金;涉及偽造文檔、網站的,適用第 225 條,最高處 6 年監禁或第五類罰金。
4.惡意軟件感染(含勒索軟件):故意植入惡意軟件違反 DCC 第 350a 條,最高處 2 年監禁或第四類罰金;若以勒索為目的,還可能觸發脅迫罪(第 284 條,最高 2 年監禁)或敲詐勒索罪(第 317 條,最高 9 年監禁)。
5.網絡犯罪工具交易與持有:違反 DCC 第 139d 條,制造、銷售、持有用于黑客攻擊、通信攔截等的工具或訪問碼,最高處 2 年監禁或第四類罰金;針對嚴重未授權訪問的,最高處 4 年監禁。
6.身份盜竊 / 欺詐:違反 DCC 第 231b 條,非法使用他人身份數據,最高處 5 年監禁或第五類罰金。
7.電子盜竊:員工泄露商業機密適用 DCC 第 273 條(最高 6 個月監禁);侵犯版權適用《荷蘭版權法》第 31 條(最高 6 個月監禁)。
8.未經授權滲透測試:視為未授權訪問(DCC 第 138ab 條),但符合荷蘭國家網絡安全中心(NCSC)協調漏洞披露規則的倫理黑客行為,通常不予起訴。
(二)處罰標準
刑事處罰以監禁和罰金為主,行政罰款根據法規不同差異顯著:GDPR 最高可處 20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的 4%;Wbni 下最高 500 萬歐元;擬議的 Cbw 將提高至最高 10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的 2%(核心實體);電信行業違規最高可處 90 萬歐元;金融行業 DORA 違規最高可處全球年營業額的 2%。
三、核心網絡安全合規要求
(一)強制安全措施
1.通用要求:GDPR 第 32 條要求控制器和處理器實施加密、匿名化、安全控制定期測試等技術和組織措施,確保個人數據安全;Wbni 及擬議的 Cbw 要求核心和重要實體采取風險分析、事件處理、業務連續性管理、供應鏈安全、加密技術應用等措施。
2.行業特定措施:金融機構需遵守 Wft 的運營風險管理要求;電信運營商需符合《電信法》的網絡完整性保障要求;醫療行業需遵循《醫療電子數據交換法》及 NEN 7510 標準;政府機構需符合政府信息安全基準。
(二)報告義務
1.向監管機構報告:
GDPR 要求個人數據泄露后 72 小時內通知荷蘭數據保護局(Dutch DPA);
Wbni 要求核心服務運營商、關鍵提供商及時向司法安全部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重大事件;
電信運營商需向數字基礎設施管理局(RDI)報告有重大影響的事件;
金融機構向荷蘭央行(DNB)或金融市場管理局(AFM)報告重大網絡事件;
能源行業需報告有嚴重后果的數據安全漏洞。
2.向受影響個人報告:GDPR 要求,若數據泄露可能對個人權利和自由造成高風險,需及時以清晰語言告知泄露性質、潛在后果及緩解措施;已采取有效加密等措施消除風險的可豁免。
(三)責任監管機構及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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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行業額外合規要求
1.金融行業:DORA 要求實施統一的 ICT 風險管理和事件報告制度,定期開展 ICT 風險評估及威脅導向的滲透測試;Wft 要求健全運營風險管理體系,接受 DNB 和 AFM 監管。
2.醫療行業:需遵守《醫療個人數據處理補充法》第 15j 條的安全要求,補充 GDPR 規定的義務,保障患者數據安全及醫療服務連續性。
3.電信行業:《電信法》第 11.3 條要求公共通信網絡和服務提供商實施符合電子隱私指令第 4 條的技術和組織措施,確保服務安全。
4.核心基礎設施:擬議的 Cbw 第 8-11 條明確核心基礎設施范圍(含 DNS 服務提供商、地方政府等),要求滿足更嚴格的安全和韌性標準。
五、企業安全防護與合規操作指引
(一)允許的防護措施
1.可使用信標,但需遵守 GDPR 對個人數據(含 IP 地址)的處理要求;
2.可部署蜜罐、蜜標檢測網絡攻擊;
3.可通過 Sinkhole(黑洞路由)等方式轉移惡意流量,防范 DDoS 攻擊。
(二)員工通信監控
允許為防范網絡攻擊監控員工電子通信,但不得過度侵犯隱私;建議開展數據保護影響評估,全面遵守 GDPR 及荷蘭 DPA 的指導意見。
(三)技術進出口限制
加密軟件、入侵檢測軟件等可能被列為 “雙用途物品”,需遵守歐盟《雙用途物品條例》(2021/821):向歐盟外出口需獲得荷蘭外交部許可,歐盟內部貿易通常無需許可;同時需符合 CRA 的安全要求方可上市。
(四)數據跨境傳輸
若網絡安全數據含個人數據(如 IP 地址、日志文件),跨境傳輸需符合 GDPR 規定,僅可傳輸至歐盟認定的充分保護水平國家 / 地區,或通過標準合同條款等合法機制進行。
六、公司治理與責任劃分
1.董事及高管責任:董事若未采取合理措施管理網絡風險,可能因 “不當管理” 承擔個人責任;NIS2 指令將進一步明確核心實體管理層的個人責任,情節嚴重時可能被臨時免職。荷蘭網絡安全委員會發布《董事會網絡安全指南》,可作為合規參考。
2.關鍵崗位與制度要求:荷蘭法律未強制所有企業設立首席信息安全官(CISO)、制定書面事件響應計劃或開展定期風險評估,但金融機構、核心服務運營商等需遵守行業特定要求(如 DORA 要求金融機構開展定期 ICT 風險評估);擬議的 Cbw 將要求企業制定事件響應計劃,NCSC 建議企業同時制定業務連續性計劃。
七、風險應對與保障
(一)網絡安全保險
荷蘭允許企業投保網絡安全相關保險,覆蓋業務中斷、系統故障、數字資產恢復等損失;保險不得覆蓋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的損失。目前法律未禁止保險覆蓋網絡勒索付款或監管罰款,但該做法受到荷蘭 DPA 和警方的勸阻。
(二)訴訟應對
1.民事責任:企業違反合同或法定義務導致他人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大規模損害集體訴訟解決法》(WAMCA)允許公益組織代表受影響群體提起集體訴訟(如 2024 年 ICAM 代表 650 萬公民就疫情期間公共衛生部門數據泄露提起的訴訟)。
2.典型案例參考:2021 年Booking.com因未及時報告數據泄露被罰款 47.5 萬歐元;2018 年 Uber 因同類違規被罰款 60 萬歐元;2023 年 Nebu 公司因勒索軟件攻擊導致數據泄露,被法院責令開展獨立法醫調查并告知用戶。
八、執法配合與合規前瞻
(一)執法權力與企業義務
1.荷蘭執法機構可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 年警察法》采取數據攔截、數據保全、系統搜查等調查措施;經司法授權,可入侵計算機系統、部署調查軟件。
2.無強制要求企業在 IT 系統中設置后門,但針對嚴重刑事犯罪,檢察官可要求知情第三方協助解密加密通信(不得要求嫌疑人本人協助)。
(二)未來合規趨勢
1.歐盟立法將持續主導荷蘭網絡安全規則演進,重點強化核心實體韌性要求、統一 ICT 風險管理標準、規范數字產品安全(如 CRA);
2.網絡攻擊相關訴訟將增多,尤其是集體訴訟,未采取基本安全措施的企業將面臨更高法律風險;
3.合規要求將更注重跨行業協同與供應鏈安全,企業需加強第三方供應商的網絡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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