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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林冬雪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外賣行業逐漸形成“平臺+送餐員”的新型就業形態,和傳統模式相比,這種就業形態更為靈活、自主性更強,涉及的勞動關系認定問題也更復雜。
在平臺企業采取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情況下,當外賣騎手發生工傷事故后,經常因找不到責任主體而產生疑問外賣騎手的勞動關系該如何認定?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2022年2月,外賣騎手白某到外賣平臺經營者某餐飲公司應聘。應聘成功后,白某與某餐飲公司簽署勞務協議。協議簽訂后,白某自備電動車和印有“某團外賣”統一標識的衣服等,在某餐飲公司指定的考勤程序中打卡,從事某餐飲公司安排的外賣配送工作。2023年1月29日,白某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白某父親白某某隨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白某生前與某餐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不予受理,白某某不服引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外賣員白某和外賣平臺經營者某餐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雙陽法院結合實際用工情況,認為白某生前為某餐飲公司提供勞動,接受該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管理,某餐飲公司委托“某團外賣”向白某支付勞動報酬。因此,白某與某餐飲公司之間依法建立勞動關系。雖然白某、某餐飲公司簽訂協議的名稱為勞務協議,但對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性質不能僅憑合同名稱認定,而應當根據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及合同實際履行中體現出來的權利義務關系綜合認定。
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主體資格。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屬于適格民事活動主體,并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從屬性。即勞動者從屬于用人單位,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服從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業務相關性。即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其中,從屬性是判定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的核心標準,包括人格上、組織上和經濟上的從屬性。在“互聯網+”平臺經濟新業態下,平臺從業者受到平臺在工作規則、工作時間、工作過程、監督檢查、工作報酬、工作外觀等方面的控制,呈現出管理方式由線下變為線上的特點。平臺企業作為經營活動的組織者和服務的提供者,控制經營活動的全部要素,利用用戶數據信息和算法技術整合資源配置,利用算法對平臺從業者發出指令,平臺從業者按照指令將商品輸送至目的位置。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平臺從業者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并未發生實質轉變,因此,本案中作為平臺從業者的白某與作為平臺經營者某餐飲公司成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初審:林冬雪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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