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一位公益伙伴有些憤懣,原因是有一家外地社會組織來到他們那里違法執行項目搶了他們的服務和機會,他憤懣社會組織不是 “暴走團”,不能搞 “想干啥就干啥”。
看到這位公益伙伴的憤懣有些理解,當下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步伐減緩,一些依靠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生存困難,有的社會組織開始手臂延伸跨區域服務,關鍵是這種跨區域經營是否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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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社會組織不能跨區域經營,即社會組織在設立時必須明確所在地區,其活動范圍也應限定在所在地區內。
具體來說社會組織的設立必須在所在地區的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其活動范圍也應在登記證書中明確規定,如果社會組織需要在其他地區開展活動,必須先在當地民政部門進行備案或者重新注冊。否則,社會組織的跨區域經營行為將被視為違法行為,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法律責任的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社會組織的跨區域合作是允許的,但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合作內容和范圍、遵守當地法律法規等。同時,社會組織也可以通過聯合、合并等方式擴大其活動范圍,但也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上面那位公益伙伴憤懣社會組織不是 “暴走團”,不能搞 “想干啥就干啥”觀點表示支持和贊同。
在公共生活中人們時常混淆兩類群體:一類是依法登記規范運作的社會組織,另一類是如“暴走團”般自發聚集、缺乏約束的松散群體,二者看似都是“群體活動”,本質卻有著天壤之別 ——社會組織的核心是 “規則與責任”,而非個人意志的隨性延伸,更不能淪為無人監管的 “自由散漫體”。
社會組織的成立與運作從源頭就注定了其 “非隨意性”,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合法社會組織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完成登記備案,具備規范名稱、固定住所、合法資金來源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這意味著它不是幾個人一拍即合就能成立的 “臨時團伙”,而是有著明確章程、治理結構和行為邊界的正式主體。
反觀 “暴走團” 等自發群體其最大短板在于 “無組織、無約束”。這類群體往往缺乏合法登記手續,沒有固定治理架構,活動全憑個別牽頭人意志主導,行為邊界極易突破公序良俗。
現實中,“暴走團” 占用機動車道、無視交通規則、高分貝音響擾民等亂象頻發,不僅擾亂公共秩序更帶來安全隱患,更值得警惕的是由于缺乏主體資格和責任機制,一旦出現事故或糾紛,往往陷入 “法不責眾” 的困境,難以明確追責對象,這種 “想干啥就干啥” 的隨性,恰恰是社會組織堅決摒棄的 —— 社會組織的每一項活動都必須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接受民政部門、捐贈方和社會公眾的多重監督,資金使用、項目執行等關鍵環節均需公開透明,違法違規將面臨明確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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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的價值在于以規范運作實現公共利益,從社會學視角看社會組織是社會系統的 “功能模塊”,承擔著彌補公共服務缺口、促進社會協同的重要作用,與 “暴走團” 占用公共資源、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形成鮮明對比。
事實上社會組織的 “不自由”,正是其實現價值的前提 —— 唯有守住法律底線、遵循章程規定,才能在服務社會的道路上走得穩、走得遠。
或許有人認為,“規矩太多會束縛社會組織的活力”,但恰恰相反缺乏規則的“自由”只會導致混亂,“暴走團”的亂象已經證明沒有約束的群體活動終將侵犯公共利益最終害人害己,而社會組織的規則與約束,本質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其宗旨——通過明確權責、規范流程,避免個人意志凌駕于公共利益之上,讓每一項活動都能精準對接社會需求,每一分資金都能用到實處。
總之,社會組織不是 “暴走團”,不能搞 “想干啥就干啥” 的隨性主義,它的存在是為了以專業、合規的方式服務社會、貢獻價值,唯有堅守 “合法成立、規范運作、責任到人” 的底線,才能真正成為社會治理的有益力量,贏得公眾的信任與支持,這既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社會組織安身立命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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