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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律師深圳.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海關及走私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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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獲的雪茄 來源:海關發布)
案例1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訴人章某某任職**旅游有限公司出境游領隊期間,為謀取不正當收益,在明知海關對旅客進出境管理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仍接受謝某某(另案處理)委托,共計四次從境外為謝某某代購雪茄,并通過旅行團團員分散攜帶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大量應稅雪茄進境。經核定,被不起訴人章某某通過蕭山機場口岸走私雪茄,偷逃應納稅款總計人民幣18萬余元。
另查明,被不起訴人章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章某某走私應稅貨物入境偷逃國家稅款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但被不起訴人章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本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章某某不起訴。
案例2
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間,被不起訴人安某乙接受不起訴人臧某甲委托在某某網站為其訂購雪茄煙用于自用或收藏,由某某網站通過國際快遞郵寄入境。在清關環節,經臧某甲決定,被不起訴人安某乙實際操作,以低報價格的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經海關計核,被不起訴人臧某甲、安某乙采用上述方法共申報進口45票,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142263.5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021年1月11日,偵查人員前往安某乙住處找到該安,詢問其購買雪茄煙的相關情況,安某乙交代其系受臧某甲委托訂購進口雪茄煙,并自愿跟隨偵查人員至上海海關緝私局配合調查,主動提供相關材料,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21年1月11日,經偵查機關電話聯系,被不起訴人臧某甲在其住所等待偵查人員到來,并自愿跟隨偵查人員至海關緝私局配合調查,主動提供相關材料,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日,被不起訴人臧某甲向偵查機關繳納暫扣款共計20萬元。
郵局海關提供的通關申報記錄,安某乙的郵件訂購信息、發票,某某網站的訂購信息及安某乙的信用卡付款記錄,偵查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等書證,能夠和證人夏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的證言,被不起訴人臧某甲、被不起訴人安某乙的供述相互印證,證實涉案雪茄煙的實際成交價格和數量,及其二人采用低報價格的方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涉案物品的事實。
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臧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行為,但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在案發后繳納暫扣款,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臧某甲不起訴。
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安某乙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行為,但具有自首、從犯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安某乙不起訴。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分析稱:
一、分為“個人自用物品”和“一般貿易貿易貨物”,海關實施不同的監管要求
(一)作為個人自用物品,以攜帶方式入境(限量、限值)
1、行李物品,是指進出境人員攜帶的合理自用物品,包括隨身攜帶、分離運輸物品等。《進境行李物品免稅限量表》(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11號)規定,進境旅客免稅攜帶雪茄20支,其中,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境的旅客免稅攜帶雪茄10支。經常出入境人員免稅攜帶雪茄雪茄2支,限一天一次。經常出入境人員,是指十五日以內進境超過一次的人員。
2、依據《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11號)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76號,對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總值五千元人民幣以內的自用物品,從港、澳地區攜帶進境總值超過人民幣12000元的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3、《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上述免稅額之后,第三款規定“煙草制品、酒精飲料還需符合本辦法所附《進境行李物品免稅限量表》規定的限量標準”。“還需”兩字說明,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即在5000元或12000元免稅額內,同時數量也要符合《進境行李物品免稅限量表》。
4、計稅價格與稅率。稅率50%,計稅價格以實際購買價格為基礎確定。海關審核認為進境物品的實際購買價格存疑或無法確定,或者進境物品無實際購買價格的,海關依次使用以下價格確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表》列明的計稅價格,但海關審核認為進境物品的價格是《計稅價格表》列明計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計稅價格表》列明計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計稅價格表》規定雪茄煙每支 50元。
(二)作為個人自用物品,以郵寄方式入境(限值)
1、寄遞物品,是指個人以郵件或者快件形式寄遞進出境的個人自用物品,不含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個人寄自境外的進境物品,每次限值為2000元人民幣。(見《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76號》)
2、計稅價格與稅率。稅率50%,計稅價格以實際購買價格為基礎確定。海關審核認為進境物品的實際購買價格存疑或無法確定,或者進境物品無實際購買價格的,海關依次使用以下價格確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表》列明的計稅價格,但海關審核認為進境物品的價格是《計稅價格表》列明計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計稅價格表》列明計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計稅價格表》規定雪茄煙每支 50元。
(三)作為一般貿易貨物進口
1、雪茄稅號:2402100000,征收關稅25%、增值稅13%、消費稅36%,綜合稅率為120.7%,即100元貨值,征稅120.7元。
2、稅額=計稅價格*120.7%
二、走私犯罪視角下的雪茄問題
1、根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走私行為有幾個構成條件:1、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2、逃避海關監管;3、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2015修正)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包括雪茄)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但應當注意,此處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是指經營主體的資格,與常見的《稅則》的監管條件下的“許可證件”不是同一個概念,后者針對商品本身。換言之,煙草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規定的禁止、限制進出口的貨物。
3、如前所述,進口雪茄屬應稅商品/物品,即走私進口雪茄可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稅率的問題,是按照行郵稅率50%還是按貨物稅率120.7%計算偷逃稅額,如果定走私普通物品罪,按50%;如果定走私普通貨物罪,則按120.7%。貨物與物品的區別在于,前者系商業用途如境內再次銷售;而物品則強調“個人合理自用”,合理,是指符合進出境人員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或者符合寄遞物品的屬性、特征、用途、價值等因素。自用,是指本人使用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
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稅額與量刑之間的關系,在不考慮主從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偷逃稅額與量刑的關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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