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的安全問題,是每位家長心中最柔軟的牽掛。當孩子在園內意外受傷,責任該如何界定?
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審結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4歲孩子在幼兒園玩耍時摔倒受傷,法院判決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為所有教育機構和家長敲響了警鐘。
案情回顧
2024年9月某日,陳某在某幼兒園玩耍時不慎摔倒,面部觸及木質硬物,立即被送往北京市平谷區醫院治療,診斷為面部開放性損傷。同日,陳某入住中國醫學科學院整形外科醫院治療,住院13天,臨床診斷為面部開放性損傷、外傷后、面部瘢痕。
2024年12月,陳某起訴幼兒園,要求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誤工費共計31800元,主張由于幼兒園看護不周導致陳某面部磕傷,幼兒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辯稱,幼兒園正常組織幼兒正常活動,組織管理行為并無不當,陳某屬于意外受傷。就此提交了視頻監控、事件經過說明、事發后處理過程、教師崗位職責、保育員崗位職責、幼兒園一日工作常規、作息時間表等。
經鑒定,陳某傷后護理期15日,營養期30日。
審理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陳某受傷時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某幼兒園應對陳某的受傷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某幼兒園賠償陳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23671元,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現已生效。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根據上述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事故采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如果8歲以下的孩子在校園內受傷,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本案中,從幼兒園的工作性質來看,幼兒園組織幼兒玩耍時應當安排老師看管、照顧,老師在看到孩子搬挪梯子等危險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從不穩的梯子向木箱上爬行是陳某面部磕傷的直接原因,事發時,幼兒園老師在旁未制止陳某,存在明顯過錯,幼兒園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應承擔不利后果。因此,本案中,幼兒園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示
教育機構應當給孩子提供學習、生活的安全環境,定期進行安全設施設立維護檢查、設置專職安全管理崗、組織老師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學習等。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后,教育機構應當立即施救、迅速報告、通知家長、有效溝通,保護現場、善后處理。
家長應當盡到監護的職責,日常生活中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不要讓幼兒做危險的行為。發生傷害事故后家長應當保持冷靜,在確保孩子得到最佳救護的同時,保留好相關的醫療記錄、診斷證明等材料,以便后續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或向“學平險”、“校方責任險”等保險機構理賠。
供稿丨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
文稿丨呂智穎
編輯丨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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