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天晚上喝的酒,第二天上午開車還算酒駕嗎?南寧一名司機因此被查,血液檢測結果超過醉駕標準,被處以罰款、吊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考的處罰。該司機不服處罰,先后申請行政復議并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將如何判決?“隔夜酒”能否成為免罰理由?一起來看本案。
![]()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回顧
2024年3月10日上午10時許,張小明(化名)駕駛一輛輕型貨車行駛至某市高速收費站時,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民警現場攔下檢查。
執勤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張小明進行檢測,結果顯示為106mg/100mL,已達到醉駕標準(≥80mg/100mL)。張小明在現場檢測單和檢查筆錄上簽字確認。
因涉嫌醉酒駕駛,民警當場依法采取了扣留駕駛證、強制檢驗血液的行政強制措施。隨后,張小明被帶至醫院提取血樣。血樣使用真空抗凝管封裝,并由張小明在樣本提取筆錄上簽字確認。
訴訟過程
司機不服處罰,兩審均敗訴
張小明對處罰決定不服,先后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理由如下:
程序異議:認為抽血檢驗前民警未有效通知其家屬,且處罰決定作出前未經交警支隊負責人集體討論,屬于程序違法。
情節辯駁:聲稱自己是“隔夜酒”駕車,飲酒結束至駕車時已間隔9個多小時,主觀上無醉駕故意,且是初次違法、危害輕微,應不予處罰。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了張小明的訴訟請求。張小明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于“隔夜酒”與主觀過錯:
法院指出,法律對“醉駕”的認定采用客觀標準,即只要駕駛時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即構成醉駕。這與飲酒后間隔時間、駕駛人個人感受無關。“隔夜酒”駕車仍可能構成醉駕,駕駛人應對自身行為負責。
關于程序合法性:
法院認為,在抽血過程中,民警已記錄家屬聯系方式,雖相關證據不能證明已實際通知家屬,但該情形并不影響對張小明醉駕事實的認定及其陳述、申辯等實體權利。同時,對于“吊銷駕駛證”的處罰,相關法規規定適用“一般程序”即可,并非必須經過負責人集體討論。
關于處罰適當性:
法院強調,醉駕行為本身已具備社會危害性,不受是否造成實際后果影響。張小明的情況不符合“違法行為輕微”或“危害后果輕微”的法定不予處罰條件。
綜上,二審法院認定,市交警支隊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均合法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人體代謝酒精的速度因人而異,酒精完全排出體外需要較長時間。判斷是否酒駕、醉駕的唯一法律標準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非飲酒后的間隔時間。 如有駕車安排,前一日應避免飲酒,切勿心存僥幸。
醉駕認定是“客觀標準”
法律面前,任何關于“我以為沒事”、“我感覺很清醒”等主觀辯解均不構成免責理由。方向盤一握,責任在肩,必須確保自身狀態完全符合安全駕駛要求。
認清醉駕法律后果
醉駕不僅面臨吊銷駕照、罰款、刑事追責等嚴厲處罰,更是對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極端不負責任。請務必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于醉酒后駕車。
轉自:山東高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