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69,假扮健康顧問誘騙被害人購買不具有藥效保健品的認定為詐騙罪。
1、陳杰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電信網絡詐騙案例之五。
2、被告人陳杰,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
3、陳杰伙同他人在湖北武漢成立“武漢康伴益生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漢益生康伴商貿有限公司”,2016年6月起,以上述合法公司為掩護,在武漢江岸區和漢江區分別設立兩個窩點,組織朱嬌嬌、夏宗祿、劉瓊等一百余名團伙成員實施電信詐騙,統一購買電腦、電話、手機等工具后,為每名團伙成員注冊微信,統一使用偽造的“馬天長”“呂柳蔭”等人的圖片為微信頭像和以“秦小姐的補腎方”“馬氏中醫補腎方”“呂柳蔭膏滋團隊”等為微信昵稱,專門針對患有各種男女生理疾病和脫發人群為目標,根據“話術劇本”通過電話和微信對被害人進行“問診”,以“指導老師”“健康顧問”名義與被害人溝通,取得信任后誘騙被害人購買不具有藥品功效的保健品或食品。經統計,陳杰犯罪團伙詐騙8900人累積1000萬。
4、達拉特旗法院判決陳杰詐騙罪13年,罰金40萬。
5、司法觀點,陳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與本案關聯的其他窩案、串案共85名被告人,也均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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