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糾紛中,若子女撫養權經協商或判決歸屬女方,通常雙方會同步明確撫養費支付方案。根據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男方作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按約定承擔定期支付撫養費的義務,該費用涵蓋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開支。支付方式一般通過離婚協議約定或法院裁判文書確認,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則上無需女方另行催討。
若男方出現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支付義務的情形,女方可依據離婚協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男方履行法定撫養責任。法院受理后將依法審查證據,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作出判決,強制男方按約定標準支付拖欠的撫養費及可能產生的遲延履行利息。此過程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需特別說明的是,撫養費支付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解除而消除,男方拒不履行的行為可能面臨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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