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經常刷到有人對律師行業進行惡評的帖子,諸如律師就是兩頭吃,請律師代理沒什么用,律師就是收了錢不辦事等等。這樣的惡評,往往舉出自己的遭遇,圍觀者、贊同者也很多,甚至舉出自己的遭遇進行證明。
這樣的話題和留言內容,網上很是常見,發展到了成了,“律師行業還有必要存在嗎?”、“現在有良心的律師還多嗎?”等等的熱門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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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這種現象?
首先,對某一個職業基于自己跟某個具體從業人員的打交道感受,進而得出對于整個職業的評價和認識。這樣的推論過程和思維方式本身就是錯誤的!
很多人的認知能力所限,常常把職業宣傳、個人宣傳、行業宣傳當成現實狀態;把對于某個職業的社會美譽、職業道德要求乃至紀律約束等,當成了具體從業人員的應然狀態。
正是這樣的錯誤認識,導致出現了兩種社會現象。
一是自己的認知和預期脫離了社會實際和行業真實情況。基于沉迷于各種宣傳,而忽略了宣傳跟現實的脫節,一旦遭遇到具體從業人員的現實不良對待,就徹底對現實失去了信心,動輒就否定某個職業。
二是自己的推理和認定方式是習慣了以偏概全,以一當百。自己遭遇到的從業人員是什么樣,其他的從業人員就是什么樣。將某個具體從業人員的表現,動輒上升到職業的高度、所有從業人員的高度,進而得出否定一個職業的一概而論。
要知道,任何社會職業、任何社會群體內,都有好人壞人,都有良心業者,也有害群之馬,甚至是頂著職業光環的坑蒙拐騙者。人數現在已經83萬的律師行業也不例外,也是如此。
評價自己案件律師的作用,首先要明白的一點是,律師之所以能跟你發生關系,完全是基于你自己的選擇和授權。
正所謂,什么樣的人,就會遭遇什么樣的遭遇,人的遭遇,是跟人的認知相匹配的。同樣的道理,什么樣的人,就會選擇什么樣的律師。你選擇了什么樣的律師,決定了之后的律師會如何對待你及你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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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律師的作用,網上有句很經典的評價,那就是律師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并不天生的代表正義,也不必然的代表邪惡。
具體到案件而言,互不相讓、糾紛觀點絕對對立的原被告都可以委托律師,而官司只會有一方勝訴、一方獲得所謂的正義結果,怎么能要求原告或被告的律師都去代表正義、對一方的案件拒絕代理呢?
具體到如何處理跟律師的代理關系。很多人以為,只要具有律師頭銜,法律水平和職業道德都是一樣的;只要將案件付費委托給律師,律師也是承諾盡心盡力,自己就可以當甩手掌柜了。這樣的認識,也就很可能釀成了結果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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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知名的律師曾經說過,在當下的執法司法環境下,律師作用的發揮,很大程度取決于當事人的配合;必要時,律師也需要當事人的幫助,才能發揮作用。可見,律師對于案件的推進和進展,本身就不是萬能的。
要想獲得對于某個職業乃至整個社會、世界的正確認知,首先自己要求正確的推理方式。所以,不要動輒以什么良心定義某個職業,這樣只會暴露自己的認知狹隘,應該提高自己的認知,以及對具體從業人員的識別力、鑒別力。
有了這樣的認知和能力,也就不會驚訝某個職業群體中具體從業人員的表現,怨天尤人的抱怨怎么自己遇到的從業人員是無良的,而是會專注于甄別和避免自己掉進坑里。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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