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房內制作氫氣用于充裝氫氣球售賣牟利,一男子因犯危險作業罪近日被北京朝陽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法院同時責令該男子配合公訴機關對涉案氫氧化鈉等物品做無害化處置,處置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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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民房內私自制作氫氣球。
去年年末,39歲的王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缺乏相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在某平房大院居民區的一間民房內儲存氫氧化鈉,以高溫化學反應的方式制作氫氣用于充裝氫氣球售賣牟利,非法獲利4000元。
記者了解到,氫氣及生產原材料氫氧化鈉、中間產物鋁鐵溶液均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危險化學品,其中氫氧化鈉會對土壤和金屬、玻璃、人體表皮等產生腐蝕傷害,而王某就將氫氧化鈉堆積在洗手間。
王某用于制作氫氣的民房,也不具備危險化學品使用、存儲、生產的條件。我國《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需具備相應設施、人員,依法批準才可以進行。經安全評估認定,王某進行危險化學品使用、生產和儲存的行為屬于高度危險的作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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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民房內私自制作氫氣球。
法官丁旭介紹,氫氣燃點僅為574℃,低于家用天然氣的650℃,與空氣混合后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氫氣密度小于空氣,在室內生產、儲存時,泄漏的氫氣會上升滯留屋頂難以排出,一旦遭遇靜電或明火,極易引發爆炸事故。“王某在居民區從事氫氣生產,環境中的插線板、抽油煙機、洗衣機等均可能產生用電明火,一旦發生氫氣泄漏,將直接威脅周邊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主要罪行,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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