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網友問
“我朋友平時就是做 KOL 的,接項目發發推廣視頻,沒參與拉人、沒收別人錢。結果現在被通知涉嫌詐騙共犯……這到底怎么回事?光做宣傳也會被認定犯罪嗎?”
A
許倩律師、李馨怡律師答
會,而且司法實踐中已經不是個別案例。司法實踐中為何會將只是進行宣傳的KOL認定為詐騙罪的共犯?其核心法律邏輯在于“共同犯罪”理論。根據《刑法》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KOL一旦跨越了單純的“信息傳播”邊界,與項目方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或實施了“幫助行為”,則可能構成共犯。
被定罪的主要原因包括:
1. 主觀上的“明知”或“應知”: 這是定罪的關鍵。
明知:有證據證明KOL明確知道項目方是“畫餅”“空氣項目”(沒有實際價值支撐)、模式是“擊鼓傳花”的騙局,但仍然為其宣傳。例如,與項目方有私下溝通,知曉資金盤內幕。
應知:雖然KOL聲稱自己不知情,但根據其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社會常識,應當能夠判斷出項目存在巨大風險甚至是騙局。例如,項目商業模式明顯不合邏輯,承諾畸高回報,技術團隊虛假包裝等。法院會傾向于認定,一個具備專業能力的KOL“應當”能識別出這些紅色信號。
2. 客觀上的“行為”: 其推廣行為直接為詐騙活動提供了實質性幫助或產生了實質的結果。
以詐騙為例。詐騙的路徑是:“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達到刑法上的嚴重性)→被害人陷入了錯誤認識(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交付了財產→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產” 。如果KOL的行為引起眾多被害人相信且投資,那么司法實踐中往往會被認定為“共犯”。
為項目方擴大犯罪影響范圍:將騙局精準地推送給大量潛在受害者。
幫助項目方強化欺騙性:利用自身信譽,使粉絲放松警惕,相信項目的虛假宣傳。
導致項目方順利獲取非法資金:KOL的引流直接導致了大量投資者投入資金,與危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3. 與項目方存在利益捆綁:如果KOL的報酬與銷售額、拉新人數直接掛鉤,甚至以“合作分成”“固定月薪”等方式結算,這就形成了“利益共同體”。這種模式會強化法院對其“共同犯罪”的認定。
KOL作為時代的弄潮兒,在享受影響力帶來的紅利時,更需時刻謹記:法律是行為的底線,影響力越大,責任就越重。一次不審慎的推廣,不僅可能耗盡你積累多年的信譽,更可能將你拖入犯罪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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