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撞人后逃逸只判6年,有人卻可能面臨故意殺人罪的指控!這背后的界限到底在哪里?撞了人,沒停車,直接開走了——你以為這只是個道德問題?不,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一個每天都在街頭巷尾上演的“生死抉擇”——交通肇事罪。尤其是那個關鍵動作:逃逸。為什么一個逃跑的動作,能讓刑期從3年以下飆升到7年以上?甚至直接變成故意殺人?
在了解“逃逸”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得先搞清楚,什么情況才構成交通肇事罪?核心就四個字:因果關系。
先來看個案例:張三酒后停車在車位里睡覺,外賣小哥自己撞上來。張三酒駕違法嗎?違法!但事故是他的違法造成的嗎?不是!所以不構成犯罪。這叫“有違法,無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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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例子更經典:張三超速開到120碼,但撞人時已經回歸正常速度。表面看,不超速就不會在那個時間點撞上小孩。但法律看的是實質——超速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你在突發情況時能剎住車,而不是懲罰你“穿越”到了事故現場。如果當時張三控制能力沒問題,是小孩突然沖出,那超速和事故之間,就可能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律不是一把亂砍的斧頭,它是一把精密的手術刀,專門解剖行為與后果之間的本質聯系。
當這個后果因為你的一個動作——逃逸——而加劇時,法律的懲罰會升級。
交通肇事罪有三檔刑罰,就像打游戲升級,但這是個你絕對不想玩的游戲。
第一檔是3年以下,這是基本款,普通事故一般屬于這一檔。
第二檔是3至7年,這一檔要求行為人肇事后逃逸,或者情節特別惡劣。
第三檔是7年以上,條件是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后逃逸”,它有一個硬性前提:你之前的行為必須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說,你得先邁上第一級臺階,才能被“因逃逸而升級刑罰”。
比如張三無證超速撞死人,負主要責任,這已經犯罪了。然后他在醫院謊報姓名、拒不交代或擅自離開,這就是典型的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妥妥的開到第二檔。
但最嚴重、最復雜、也最讓人糾結的,是第三檔:“因逃逸致人死亡”。這幾個字,字字千金,也字字致命。它意味著,被害人的死,必須是因為你的逃跑,導致他得不到及時救助而造成的。
實踐中最危險且最復雜的是案例剖析環節,因為它要求法官像一個偵探,去還原一個“如果”的世界:如果當時你沒跑,他會不會死?
首先來看案例一:張三撞人,以為碾了石頭,回家發現血跡才知道撞了人,因害怕而沒返回。但尸檢證明,被害人被撞時瞬間死亡。請問,這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嗎?
不是!這叫“死亡致人逃逸”,而不是“逃逸致人死亡”。死亡結果在前,逃逸行為在后,逃逸和死亡沒有因果關系。所以只構成第二檔的“肇事后逃逸”。
其次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我爸是李剛”案。“李少爺”校園飆車撞人后沒停車,但保安五分鐘內就將傷者送醫,傷者不治身亡。法院為什么只判了他第二檔的“肇事后逃逸”,而不是第三檔的“逃逸致人死亡”?
因為沒有因果關系!證據顯示,即使李少爺當場停車救人,也回天乏術。他的逃逸,并沒有耽誤寶貴的救助時間。所以,逃逸只作為一個惡劣情節加重處罰,但不對死亡結果負責。
最后是案例三:上海快車道案。張三撞人后逃逸,5分鐘后傷者在車流量極大的快車道上被后車碾壓致死。這次,法院卻認定張三構成故意殺人罪!
這就是法律的“雷霆之怒”!在高速路、快車道這種極端危險地帶,你撞了人,就把一個無法自救的人置于隨時可能被二次碾壓的死亡陷阱中。你的逃跑,在主觀上就可以被推定為放任其死亡的間接故意。你的行為性質就變了,從交通事故變成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
同樣是逃逸,“逃逸致人死亡”認定的是過失,而“故意殺人”認定的是故意。這中間的界限,就在于你創造的風險有多大,你主觀上的可譴責性有多高。
法律在此刻,不再僅僅評價你“撞”的那一下,而是在審判你“跑”的那一刻,內心對人的漠視程度。
而連環肇事案中,如果鑒定不出死者是死于第一撞還是第二撞,怎么辦?如果嚴格按邏輯,要定“逃逸致人死亡”,得先證明第一撞已經造成了重傷以上的結果,即先構成基本罪。但現實中,這幾乎無法鑒定。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展現了法律的智慧與彈性,在指導案例中明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可以不受基本構成要件的束縛。法律的生命是經驗,它必須回應社會對公平正義最樸素的期待。
撞車后,為什么不能跑?法律用嚴厲的階梯式刑罰告訴我們:事故,可能是一瞬間的過失;但逃逸,卻是一個主動的選擇。
這個選擇,不僅切斷了受害者生還的希望,也往往把自己推向了更深的深淵。法律懲罰逃逸,本質上是在捍衛一個最簡單的道理:生命的價值,高于你可能面臨的一切麻煩。它強迫我們在那個驚慌失措的時刻,停下腳步,承擔起對另一個生命最基本的責任。
所以,下次手握方向盤時,請記得,你掌控的不只是速度和方向,更是一份沉甸甸的、對他人生命的敬畏。因為,在法律的尺度上,任何一個逃避責任的選擇,都可能成為你人生道路上無法回頭的致命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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