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我被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除了要求違法解除的賠償金,還能要公司之前答應的年終獎嗎?公司說沒有相關制度規定、經濟效益不好,以此為由拒發,合理嗎?
也迪律師解答
你既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也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約定的年終獎,公司以無制度、效益不好為由拒發,不一定能得到法律支持。首先,從法律層面來說,年終獎是否能主張,核心看是否存在有效約定,而非僅以公司有無書面制度為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工資報酬應按照雙方約定足額支付,若公司曾通過offer、郵件、會議溝通、聊天記錄等方式明確承諾發放年終獎(比如“年底按績效發放年終獎”“完成年度目標即享年終獎”),即便沒有正式的規章制度,該承諾對公司仍有約束力,屬于你應得的勞動報酬組成部分。如果公司僅以“經濟效益不好”拒發,需要提供財務報表等證據證明,無法舉證則需按承諾支付;但如果只是口頭承諾,且沒有聊天記錄、同事證言等任何證據佐證,或者承諾中明確約定“年終獎發放與否由公司效益決定”,那么公司的拒發抗辯可能會被支持。另外,若年終獎是你工資的固定組成部分(比如每月固定扣除一部分年底統一發放),則屬于法定勞動報酬,公司必須支付,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需要注意的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影響你主張已產生的勞動報酬,賠償金和年終獎可以同時主張。建議你收集相關證據,比如公司承諾年終獎的憑證、工作績效記錄、工資條等,先與公司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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