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并未因我司是外地企業而有任何程序上的懈怠或偏見,讓我們深切感受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近日,河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常州中院寄來一封情真意切的表揚信,為溧陽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復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展現的司法公正點贊。
一起跨越九年的合同糾紛
2016年3月,江蘇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河北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Y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協議》,約定由A公司承建石家莊礦區一小區工程。合同簽訂后,A公司按Y公司要求,將60萬元保證金匯入指定個人賬戶。
然而工程遲遲未見開工跡象。經過九年漫長等待,A公司多次催款僅收回5萬元,遂將Y公司及收款人史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剩余55萬元及利息。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爭議激烈。Y公司辯稱簽約使用的公章系股東私刻偽造,法定代表人從未授權簽訂合同,公司未獲得任何合同利益。而A公司則認為,簽約時已審核相關授權文件,項目現場已有動工跡象,公司內部糾紛不應影響對外責任。
法官慧眼辨真偽 厘清代表權限
面對復雜的案件事實,承辦法官龔雪深入剖析案件核心問題——誰能真正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
法院調查發現,這起糾紛背后隱藏著公司內部復雜的控制權爭奪。2013年,Y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其他股東以不合法方式公告原營業執照和印章作廢,補領新執照后補刻了公司印章。雖然2015年法院判決撤銷了這份補發的營業執照,但相關印章仍被繼續使用。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意志的代表,能夠對外代表公司的人一般僅有法定代表人。”法院在判決中指出,2016年的《工程施工協議》并非由Y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而是由股東楊某某使用有爭議的公章簽訂。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2012年《授權書》復印件不針對本案合同簽訂事宜,且法定代表人明確拒絕追認股東某某的行為。原告在簽約時未審慎審查簽約人的對外授權權限,主觀上并非善意無過失,不構成表見代理。
異地訴訟同等對待 司法公正獲贊譽
作為異地企業,Y公司僅能通過視頻方式遠程參與庭審。但溧陽法院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展現了江蘇法院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司法理念。
“以龔雪庭長為首的合議庭,自始至終秉持法律至上、公平正義的原則。”Y公司在表揚信中寫道,判決書說理充分、邏輯嚴密,準確厘清了各方責任,有效維護了市場交易秩序。
該案判決旗幟鮮明地反對了濫用公司名義、私刻公章等不法行為,保護了守法企業的合法權益,這是常州地區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一個縮影和典范。
溧陽法院的這份判決,與最高人民法院強調的“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不分‘主客場’”理念高度契合。這起案件的成功審理,展現了基層法院在優化營商環境、服務高質量發展方面的堅實擔當,讓司法公正的陽光照亮每一個市場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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