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某春與何某婷、孫某磊相鄰而居。2022年9月,何某婷、孫某磊在自家院落將房屋前后都加蓋了門斗房,張某春一家感覺前后窗戶照進陽光的時間變短,冬季屋里也比往年陰冷。張某春多次找何某婷、孫某磊協(xié)商,所在村鎮(zhèn)的調解員也多次調解未果,鄰里關系愈加惡化。張某春遂訴至法院,要求何某婷、孫某磊拆除門斗房排除妨害。何某婷、孫某磊稱自建的門斗房均是在自家房前屋后,并未直接遮擋張某春家房屋或窗戶,未對張某春一家生活造成影響。
吉林省白城鐵路運輸法院以張某春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實何某婷、孫某磊加蓋的建筑對其房屋的采光日照產(chǎn)生妨礙并超出鄰里間必要的容忍限度為由,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4)吉7104民初84號民事判決:駁回張某春訴訟請求。宣判后,張某春向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為實質化解矛盾糾紛,二審法院決定依職權進行現(xiàn)場勘驗。辦案團隊驅車300多公里,進鎮(zhèn)入戶,對張某春居住的房屋從東、西向窗戶分別觀察和記錄室內和院落在采光、日照方面的實際情況,了解冬季室內溫度變化、燃煤噸數(shù)變化等情況,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確認存在采光、日照不利影響。根據(jù)現(xiàn)場勘驗結果,辦案團隊當場向何某婷及其家人釋明住宅建筑日照標準,其自建房對鄰居家產(chǎn)生了生活影響和心理影響,應予一定補償;同時向張某春釋明毗鄰而居的容忍接納義務,補償數(shù)額可根據(jù)房屋市場價格、出租房屋年租金、一年的采暖費用等計算,補償訴求要適度。在調解過程中,辦案團隊運用中華傳統(tǒng)美德“六尺巷”精神感化相鄰關系糾紛的當事人。“六尺巷”精神蘊含著鄰里間相互尊重、相互禮讓、相互包容、以和為貴、和諧共處的核心內涵,能有效促進親仁善鄰、安居和睦,實現(xiàn)案結事了人和。經(jīng)過當場調解、電話調解、線上調解,最終促使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和解,何某婷、孫某磊支付擋光補償款、拆除門斗房房檐,張某春放棄其他訴求。辦案團隊持續(xù)跟蹤督促,已實際履行完畢。
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2024)吉71民終172號民事調解書,對當事人的和解協(xié)議予以確認。
【調解結果】
為實質化解矛盾糾紛,二審法院決定依職權進行現(xiàn)場勘驗。辦案團隊驅車300多公里,進鎮(zhèn)入戶,對張某春居住的房屋從東、西向窗戶分別觀察和記錄室內和院落在采光、日照方面的實際情況,了解冬季室內溫度變化、燃煤噸數(shù)變化等情況,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確認存在采光、日照不利影響。根據(jù)現(xiàn)場勘驗結果,辦案團隊當場向何某婷及其家人釋明住宅建筑日照標準,其自建房對鄰居家產(chǎn)生了生活影響和心理影響,應予一定補償;同時向張某春釋明毗鄰而居的容忍接納義務,補償數(shù)額可根據(jù)房屋市場價格、出租房屋年租金、一年的采暖費用等計算,補償訴求要適度。在調解過程中,辦案團隊運用中華傳統(tǒng)美德“六尺巷”精神感化相鄰關系糾紛的當事人。“六尺巷”精神蘊含著鄰里間相互尊重、相互禮讓、相互包容、以和為貴、和諧共處的核心內涵,能有效促進親仁善鄰、安居和睦,實現(xiàn)案結事了人和。經(jīng)過當場調解、電話調解、線上調解,最終促使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和解,何某婷、孫某磊支付擋光補償款、拆除門斗房房檐,張某春放棄其他訴求。辦案團隊持續(xù)跟蹤督促,已實際履行完畢。
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2024)吉71民終172號民事調解書,對當事人的和解協(xié)議予以確認。
【法官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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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鐵路運輸法院
胡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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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徐徉
本案系典型的相鄰關系糾紛,涉及一方采光、日照權益和對方不動產(chǎn)物權的平衡保護,內涵對鄰里和睦、弘揚中華傳統(tǒng)美德的價值追求。在一審因原告證據(jù)不足駁回其訴訟請求后,二審法院并未因一審法律適用并無不當而機械維持原判,而是從實質化解糾紛、修復鄰里關系的價值目標出發(fā),通過主動調查、現(xiàn)場勘驗、厘清爭點、釋法明理與情感疏導相結合的方式,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實現(xiàn)定分止爭、案結事了。現(xiàn)結合本案“調解指引”對案件處理過程分析如下。
一、調解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避免“和稀泥”
一審中,原告因未能提供專業(yè)鑒定結論等直接證據(jù),未能證明被告建筑對其采光權的侵害超出合理容忍限度,因而承擔敗訴后果。二審法院并未止步于舉證責任的分配,而是進行鑒定必要性審查,依職權進行現(xiàn)場勘驗,主動查明案件事實。辦案團隊驅車三百余公里,實地測量、觀察房屋采光情況,并結合冬季采暖實際、燃煤量變化等生活事實,依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認定被告建筑確實對原告采光造成實質性影響。這一做法體現(xiàn)法院在調解工作中不回避矛盾、不“和稀泥”的司法態(tài)度,堅持以客觀事實為基礎,為查明事實提供了充分依據(jù),為后續(xù)釋法明理和調解方案的提出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調解應當堅持實質性解紛的價值目標,推動鄰里關系修復
相鄰關系糾紛不僅涉及法律權益的沖突,更關乎長期共同生活的鄰里和諧。二審法院沒有局限于法律上的“輸贏”判斷,而是以實質解紛為目標,通過多頻次調解逐漸消融對立、拉近雙方距離,靈活采用現(xiàn)場背對背、電話聊一聊、線上面對面的調解方式,耐心引導雙方當事人從對抗走向對話。法院一方面向被告釋明其加蓋建筑對相鄰方造成的生活與心理影響,明確其應承擔相應補償責任;另一方面也向原告釋明相鄰關系中的合理容忍義務,引導其提出適度訴求。最終達成的支付補償款、局部拆除的調解協(xié)議,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盡可能減少被告的實際負擔,實現(xiàn)了“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三、調解應當運用兼顧合理性與可行性的調解方法,促進實際履行
本案調解的成功,得益于法院采用了“合理訴求+可行方案”的雙軌策略。辦案團隊基于現(xiàn)場勘驗結果,提出以房屋市場價格、租金、采暖費用等為考量因素的補償計算方式,使補償數(shù)額具有客觀性和公平性,增強了調解方案的說服力。同時,通過引入“六尺巷”傳統(tǒng)美德,喚起當事人的互諒互讓意識,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從情感上消融對立情緒。這種法律與情理相結合的調解方法,不僅增強了和解協(xié)議的可接受性,也提升了義務方的履行意愿。法院調解結案后跟蹤督促履行,更是確保調解協(xié)議落到實處,避免調解結果流于形式。
本案表明,在相鄰關系等涉民生糾紛中,法院應積極主動采取現(xiàn)場勘驗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實,結合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作出判斷。同時,應注重法律與情理的融合運用,既要依法明確權利義務,也要通過情感疏導和價值引導促進和解。尤為重要的是,調解方案應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且具有現(xiàn)實可行性,能夠實際履行,才能真正實現(xiàn)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入庫編號:2025-07-6-053-001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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