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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姜某某通過電話聯(lián)系宋某某購買繩網(wǎng),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僅通過電話達成交易意向后,宋某某便開始向姜某某供貨。2020年4月7日供貨合計價款12300元,2020年4月23日供貨合計價款15600元,以上兩次供貨均在供貨單上備注現(xiàn)場收貨人為孫某某,后附孫某某電話,但未簽字;2020年5月12日,供貨合計價款13600元,注現(xiàn)場收貨人為姜某甲,姜某甲在供貨單上簽字。三次供貨總金額為41500元。后經(jīng)宋某某催要,姜某某分兩次向宋某某轉(zhuǎn)賬共計20000元,剩余21500元一直未付。宋某某多次索要無果后訴至平陰法院,要求姜某某支付剩余貨款及逾期利息。姜某某對前兩次供貨不予認可,并辯稱已超額支付貨款,不欠宋某某貨款。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結(jié)合原告宋某某的陳述及其提交的三張供貨單可知,姜某某通過電話訂購貨物,并指定孫某某、姜某甲作為收貨人,符合交易慣例,而2020年5月12日供貨單上有代收人姜某甲的簽字,姜某某亦認可該筆貨款,進一步印證了“電話下單+指定收貨”的交易模式。前兩次供貨單雖無收貨人簽字,且姜某某也不予認可,但供貨單中備注的孫某某電話與實際相符,經(jīng)宋某某事后電話向?qū)O某某核實,孫某某對收到貨物的事實予以認可且姜某某亦認可雇傭?qū)O某某的事實。綜上,法院認定宋某某實際向姜某某交付三批次貨物,總金額41500元,扣除已付20000元,姜某某尚欠21500元未支付。判決作出后,姜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生意往來中,很多商家圖方便,僅通過電話、微信簡單溝通就達成交易,認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或“熟人合作不用簽合同”。但一旦出現(xiàn)拖欠貨款、貨物爭議,沒有書面合同往往導致“有理說不清”。那么,法院又會如何破解“無合同”難題?關(guān)鍵在于“證據(jù)鏈”!具體到本案,承辦法官并未因缺乏書面合同直接否定交易存在,而是綜合全案證據(jù)進行審查:宋某某提供的三張供貨單雖前兩次無簽字,但詳細備注了收貨人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其中孫某某的電話經(jīng)核實真實有效,宋某某事后還通過電話向?qū)O某某確認收貨事實,孫某某承認收到貨物,而姜某某也認可曾雇傭?qū)O某某代收貨物;更重要的是,第三批次供貨單上有代收人姜某甲的親筆簽名,且姜某某本人也承認該筆交易并支付了部分貨款2萬元。這些證據(jù)相互印證,形成完整閉環(huán),足以證明宋某某確實向姜某某交付了價值41500元的貨物。最終,法院判決姜某某需支付剩余貨款21500元及相應利息。
在此法官特別提醒: 這類“口頭約定+多環(huán)節(jié)交付”的交易模式在中小微企業(yè)和個體經(jīng)營者中十分常見,但“口說無憑”風險極大,畢竟“打官司就是打證據(jù)”,最穩(wěn)妥的做法還是在交易前簽訂書面合同或協(xié)議,明確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交貨方式、收貨人、付款時間等關(guān)鍵條款,并在每次交貨時要求收貨人簽字確認,或保留物流簽收記錄、轉(zhuǎn)賬憑證、通話錄音等關(guān)鍵證據(jù),只有這樣才是生意長久、權(quán)益無憂的“護身符”!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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