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忻州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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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肉制品生產經營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肉制品和食品添加劑超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忻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了“制售假劣肉制品、食品添加劑超標整治行動”。現公布一批在行動中查處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定襄縣某驢肉鍋飯莊銷售驢肉摻假案
2025年7月30日,定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定襄縣公安局移交的案件線索,反映在全縣劣質肉類專項整治工作中,“定襄縣某驢肉鍋飯莊”所售驢肉經抽檢檢測出馬源性成分。接到線索后,定襄縣市場監管局于8月7日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承認其購買活馬宰殺后鹵制成熟肉,并冒充驢肉進行銷售,相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摻假摻雜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定襄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五臺縣某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畜肉案
2025年5月29日,山西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對五臺縣某超市有限公司經營的檢疫日期為5月19日的畜肉(精選前腿肉)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為揮發性鹽基氮項目不合格。五臺縣市場監管局于2025年7月16日予以立案,調查認定該超市因冷鮮柜發生故障,制冷不佳,期間冷鮮柜內肉類儲存條件不當,導致檢驗結果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該超市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五臺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原平市某肉店銷售未經檢疫檢驗的牛肉案
原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原平市某肉店銷售未經檢疫檢驗的牛肉,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經查,該店購進的牛肉是從定襄縣未取得相關屠宰證件,涉嫌私屠亂宰的私人處購進。
該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原平市市場監管局對未能提供肉制品合格證以及動物檢驗檢疫證明的牛肉予以沒收,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忻州市忻府區某飯店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案
忻州市市場監管局與忻州市忻府區公安局聯合對忻州市忻府區某飯店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驢肉涉嫌摻雜馬肉。當事人以馬肉冒充驢肉摻雜摻假進行肉制品經營活動,涉案產品貨值金額涉嫌犯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忻州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至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
案例五:代縣上館鎮某生產坊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粉條案
2025年7月30日,忻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代縣上館鎮某生產坊生產的粉條進行抽樣檢驗。其脫氫乙酸及其鈉鹽,鋁殘留量項目不合格,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因食品添加劑超標涉嫌犯罪,忻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忻州市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線索移送至忻州市公安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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