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紹興酒的稅收制度隨時代變革經歷了?厘金沿襲、公賣加征、裁厘統稅?等階段,稅制調整與酒業發展深度綁定,呈現“重稅抑制—改革紓困—稅負再調整”的動態演變。
1、厘金沿襲:舊制桎梏下的流通重負
民國初年,紹興酒沿襲清朝厘金舊制,地方政府在水陸交通要道設卡征稅,稅率1%~5%不等。全國厘金局達735處,商品流通需經多次征稅(如上海到重慶需過五六道關卡,厘金稅占18%~30%),既加重人民負擔,又阻礙社會經濟。厘金弊端暴露后,1928年財政部召集蘇、皖、浙等五省裁厘會議,決定裁撤厘金改征“特種消費稅”,但因軍事未結束,裁厘時間多次展緩至1931年1月(浙江省3月)才全面裁撤。裁厘后,厘金中“落地捐與認捐”演變為營業稅,“出產地認捐”演變為貨物統稅,稅制向統一化、規范化轉型。
2、公賣加征:稅負激增下的產業外遷
1915年北京政府推行?煙酒公賣制?,紹興酒稅收政策驟變:浙江省將紹酒稅率由每百斤0.18元增至0.36元,出運外省者加倍征收;1915年3月北京政府財政部又令增加酒稅,紹興酒在省內銷售已捐至每百斤0.72元,出運外省者再加征2/3;黃酒出運外省者加征1倍。接連加征使紹興酒坊不堪重負,大量酒坊遷至上海、江蘇無錫等地(如仿紹酒),就地釀制就地銷售以避重稅,導致紹興本地酒捐收入銳減。為培養稅源,1929年紹興取消“出運外省加倍征收酒捐”規定,當年酒捐收入達176萬元,較1928年增收30余萬,改革初見成效。
3、裁厘統稅:稅制改革與酒業中興
1931年厘金全面裁撤后,紹興酒稅收進入?統稅制?階段:厘金舊制的“落地捐、認捐”轉化為營業稅,“出產地認捐”轉化為貨物統稅,稅制統一化降低流通成本;1930年紹興酒產量達14.5萬缸,為民國時期最高峰,產業活力顯著恢復。但1933年仍發生余姚鄉民因酒捐過重暴動事件,說明稅負調整仍需平衡產業與民生。
4、地方稅制:紹興本地的稅收實踐
紹興本地稅收除厘金、公賣外,還涉及?統捐、繭捐、認捐?等:民國三年(1914)至十八年,紹興實征統捐379萬元(含洋廣貨捐201萬、棉花捐66.93萬);繭捐216.52萬元(含紹屬5縣);其他認捐580萬元。綢緞統捐是重要收入,三年至十八年征收綢捐14.99萬、絲捐14.36萬,華舍認辦綢捐18萬。這些地方稅制反映了紹興酒產業在民國時期的經濟貢獻與稅收依賴。
5、跨區域互動:福建加捐的個案
1914年福建省紹興酒商陳元潤申請紹興酒與福建土黃酒同時加捐,體現跨區域酒業競爭中稅收政策的博弈,側面反映紹興酒在省外市場的影響力與稅收訴求。
總結:稅收與酒業的雙向塑造
民國時期紹興酒的征捐、征稅政策隨國家稅制改革、地方財政需求動態調整,厘金的桎梏、公賣的重負、裁厘統稅的紓困,既塑造了酒業空間布局(如產業外遷),也影響了稅收結構與地方財政。紹興酒稅收史是民國經濟、社會變遷的微觀縮影,折射出傳統酒業在近代稅制變革中的生存與發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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