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沒有寫微博了。今天一早看到一條之后忍不住隨手寫下一段發出去,沒想到待遇卻一點不隨手,而是足足被后臺審核了20分鐘,且隨后還追加了限流。這讓我頗有了立即回歸寫公眾號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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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因為沒有犯罪事實所以不予立案這行字的時候,我的感受只有橫幅般的8個字:『不可思議、嘆為觀止』。太輕柔太溫馨太體貼太聰明,到了仿佛明晃晃的一整條事實鏈似乎從未存在的地步→
深醉至幾乎完全失去意識→被帶入雇主的私人空間→當夜確認發生性行為→次日死亡→關鍵監控故障。
這個鏈條上的任何一項都是高危險信號。五項齊全下,本來應該讓調查機關如坐針氈、反復核查。但現在,它卻被妥善收斂成了一句無犯罪事實所以OK,僅僅因為他們是情人關系。。。不可思議、嘆為觀止。
女兒死去,父親執念于尸檢中的細節,譬如體內有男性精液。精液兩字就構成了微博上很好用的吸睛關鍵字。燃鵝,真正的問題從來不在于體內體外有沒有精液,這些根本不是關鍵要點。
真正關鍵在于關聯死亡事件的真實情境,特別是自愿還是非自愿的厘清。要知道,在任何一個稍微成熟一點的體系里(為防杠,這里所謂體系不做任何東西方、國家或地區的定義,全憑各位自己理解感受與體會),醉酒到失去判斷能力的人無法給出有效性同意→這不是道德判斷,這是基本法律常識。所以精液不是問題,因為若有真正自愿,精液不是問題,沒有自愿,沒有精液性質照樣嚴重。自愿與非自愿的厘清在這個場景下,談何容易,尤其這片土地上大家都懂,背后混雜著上下級關系、權力、威逼利誘等等,隱性顯性的強迫、準強迫機制多去了。
遙想美國加州當年修改法律,就是因為著名的斯坦福性侵案(Brock Turner 案),是當代醉酒狀態下是否構成有效同意最具標志性的案件之一。案件中,受害女生已醉到失去意識,被Turner拖到草叢性侵。Turner辯稱是雙方自愿的。法院最后認定:當事人無法清晰表達意愿=同意無效,Turner三項重罪成立。卻由于量刑過輕引發巨大爭議(加州民眾強烈不滿法官僅判 Turner 六個月)。隨后2016年,加州修改法律:對無意識或嚴重醉酒者實施性侵,必須判實刑,不能緩刑。
連云港這件事里,女孩已經醉到站都站不穩了,需要由女同事攙扶。而老板辦公室里有單獨臥室。她并不是在自己房間睡下,而是被安排到老板的私人空間里。第二天,人就沒了。
在這種情境下討論是否自愿發生性關系,有點搞笑,屬于shrimp pulls chicken's eight eggs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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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雇主組織的酒局,只要員工因為參加而醉酒、昏迷、受傷甚至死亡,責任都繞不開雇主。只要這是公司行為,那就是公司責任鏈的一部分。連云港這次不是普通朋友聚會,而是老板請鎮干部吃飯、不是個人喝酒,而是女員工以工作身份陪酒喝到爛醉,然后被帶去的空間是老板自己的辦公室、最終死亡發生的地點,是老板的私人空間:臥室。在任何有責任鏈概念的體系里,這都不可能被視為無需立案的狀況。
同時,最熟悉最親切的劇情又翩然回歸了:監控、瓦特了。這在在任何成熟系統里,都會自動觸發一個反應:這必須更加嚴查。也就是立案的必要性只會更高。關鍵時刻,明明應該存在的關鍵證據的缺失,應該是對掌握證據的不利推定。關鍵時刻瓦特不是隨便搪塞的借口,瓦特是不正常的,瓦特應該意味著調查應該更加嚴格,而非大家可以原地解散回家找媽。
簡單整理的話,本來,只要出現以下任一情形,就理應立即啟動刑事程序:
1. 醉酒至失去意識。
2. 死亡發生在他人私人空間。
3. 性接觸發生在失去意識的狀態。
4. 上下級或經濟依附關系。
5. 監控缺失或關鍵證據無法解釋。
達到其中一項就該立案。達到五項,那不是全能冠軍,而是要不要立案這種問題都不會再討論了。這叫標準流程,甚至都不好意思叫做『嚴格』。
最后說幾句。『情人關系』這個解釋令我個人非常不適,屬于結論先行、程序缺席。此事件背景中,它更像一款非常好用的萬金油式搪塞工具:把權力差、職場依附、醉酒失能、私人空間死亡這些高度危險信號,或者至少讓所謂自愿一說顯得可疑、需要高度謹慎的跡象,簡單粗暴地包裝成因為是情侶所以一切合理。
更何況,就算真的是情侶,那個爛醉的深夜,也不能天然自動、輕輕松松推定一切都是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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