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北一男子結扎9個月后妻子意外懷孕,醫院說患者沒復查,患者怪醫院手術差,這事兒法律上到底誰該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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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們聊聊,丈夫結扎9個月后妻子懷孕,鍋該怎么分?
首先得明確,醫院的責任跑不了。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醫療機構得盡到和醫療水平匹配的診療義務,沒做到可能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從醫學角度看,結扎后3-6個月殘留精子基本排空,9個月還能檢測到活性精子,大概率是手術沒扎徹底,這本身就是診療瑕疵。更關鍵的是告知義務,雖然《民法典》不再強制書面同意,但得讓患者明確知情。醫院只發了張注意事項卡片,沒電話跟進提醒復查,這和河南有一起案例情況相似,男子結扎3個月后妻子懷孕,醫院最后因為未充分告知風險,賠償了1.6萬元,本案醫院也很有可能擔責。
不過患者也不能完全甩鍋。最高法關于審理醫療損害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4條也說了,患者得配合診療,要是自己有過錯會減輕醫院責任。本案中,醫院明確要求術后1、3、6個月查三次精液,確認無精才算成功,可患者一次沒去,術后3個月內也沒嚴格避孕。這就像買了藥不吃說明書,出問題自己也得擔點責任。但要分清主次,殘留精子導致的懷孕多發生在術后3個月內,9個月懷孕更可能是手術問題,所以患者的疏忽是次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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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類似案例的裁判邏輯,福建法院曾因醫院拿不出知情同意證據判全責,這說明醫院得舉證自己盡到了義務,光主張告知過沒用,得有實際提醒的痕跡。而河南案例的賠償結果也暗示,告知不充分的責任比患者未復查更重。
所以這事兒的責任劃分很清晰,醫院因手術瑕疵和告知不足負主要責任,得承擔賠償責任;患者因未遵醫囑負次要責任,會適當扣減賠償額。要是協商不成,患者可以拿著精液檢測報告、手術記錄去起訴,申請醫療損害鑒定,法院會按雙方過錯比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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