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鄱陽縣商務單位工作人員楊某華反映,其自2012年按照“人隨事走”原則轉入縣商務單位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工作以來,編制與養老保險待遇長期未能落實。盡管早在2012年當地編委就已批復設立相應編制崗位,且縣商務單位也曾專門發文請示,但問題至今未能解決。
政策明確,人員劃轉已到位
楊某華于1982年入伍,在部隊期間表現突出,曾榮立個人三等功,并于1984年加入組織。1986年退伍后,由鄱陽縣安置辦公室安置至縣商業單位工作,后經歷企業改制和工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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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表現,楊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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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工作登記表,楊先生提供)
2010年,楊某華被任命為縣商業單位生豬定點屠宰稽查隊隊長。2011年12月16日,鄱陽縣政府召開縣長辦公會議,形成十五屆第26期會議紀要,明確要求“在職在崗人員按照從事崗位、人隨事走”,并決定由縣商務單位接手生豬屠宰職能后,組建“鄱陽縣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同時要求縣編委辦就人員編制提出意見報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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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通知,楊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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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楊先生提供)
2012年4月8日,鄱陽縣機構編制委員會下發文件,正式批復同意成立鄱陽縣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為縣商務單位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0名。按照“人隨事走”原則,原商業單位定點屠宰執法隊成建制調入縣商務單位,楊某華隨之轉入該執法大隊工作,并持有有效行政執法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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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復文件,楊先生提供)
編制待遇,長期未能落實
轉入商務單位工作后,楊某華發現其編制待遇并未隨之落實。2013年12月18日,鄱陽縣商務單位向縣政府提交《關于要求解決生豬定點屠宰執法人員人事編制待遇的請示》,明確請求縣政府解決包括楊某華在內的十余名執法人員的人事編制待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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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編制待遇請示文件,楊先生提供)
這份文件指出,原商業單位定點屠宰執法隊歷經多次法制理論培訓,熟知定點屠宰管理等法律法規以及執法辦案程序,并取得江西省行政執法資格。按照縣政府安排和人隨事走原則,該執法隊已于2012年4月成建制調入縣商務單位,從事商務綜合執法工作。
然而,這份請示多年來未獲明確答復,楊某華等人的編制待遇問題也一直懸而未決。楊某華表示,這些年來,他們拿著最低工資標準,卻承擔著一線的行政執法任務,“提到工作說我們是機關干部,但提到待遇說我們沒有編制”。
合法權益,亟待政策保障
《退役軍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對退役的軍士,國家采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其中,服現役滿十二年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退役軍士,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楊某華1982年入伍,1986年退伍,雖服役年限未達十二年,但屬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直接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權益受法律明確保護。
《退役軍人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安置單位應當在接收安置退役軍人的六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役軍人的人事、編制、社保等手續。楊某華2012年轉入縣商務單位工作,至今已逾十余年,相關手續仍未辦理完畢,明顯不符合該條例要求。此外,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安置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改制等情形的,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單位負責接收安置該單位的退役軍人;沒有承繼單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接收安置。楊某華所在單位的職能已整體劃轉至商務單位,商務單位應當承繼相應的安置義務。
在養老保險方面,《關于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退役軍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服役年限視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他認為,自己作為在事業單位行政執法崗位工作的人員,且是在201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已參加工作的人員,符合相關政策條件。
楊某華提供養老保險登記表顯示,其進入渠道為“退伍安置”,是否在編一欄填寫為“是”。但該表格需要編辦、退役軍人事務單位、人社單位、財政單位等多個部門簽字蓋章,目前尚未完成審批程序。
多方反映,問題仍未解決
據楊某華反映,多年來他已就相關情況多次向有關部門提交反饋,但所涉問題始終未得到解決。他表示,有關部門未對其訴求進行實質推進,且以各類理由不予受理,導致其身心狀態及相關待遇未能獲得應有保障與尊重。
根據相關政策,像楊某華這樣編制在企業但實際在事業單位行政執法崗位工作的人員,其社會保險問題應當得到妥善解決。按照社會保險接續政策,允許補繳機關養老保險,若未參加機關養老保險,可依據服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楊某華的情況并非個例,與其同期轉入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的十余名同事,都面臨著類似的編制待遇問題。他們希望有關部門能夠重視這一歷史遺留問題,盡快落實相關政策,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目前,楊某華仍在持續跟進相關事宜。他表示,自己擁有近 40 年組織工作相關經歷,始終信任組織、認同政策,希望有關部門能依法依規解決其編制及社保問題,讓其安心履職、老有所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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