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3日,據 CCTV 法治在線報道,今年5月21日下午,趙某將車停靠在路邊非機動車道上,開門時未注意后方情況,撞倒了騎電動車經過的張某,4天后,張某因搶救無效死亡。民警進行現場勘查發現,趙某停車的位置設有明確的禁停標志,屬于違法停放。
10月16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11月9日曾發文,擬就汽車“開門殺”等做出明確解釋。征求意見稿相關內容如下:
第三條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并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請求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由主張不向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賠償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權人主張駕駛人、乘車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向乘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損害由乘車人故意行為造成的除外。
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對造成損害有重大過失的乘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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