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法治化營商環境是企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近年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始終堅持懲治犯罪與保護權益并重,深耕涉企刑事案件審判實踐。前期,上海一中院舉行涉企刑事案件審判工作指引暨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發布《涉企典型刑事案例》,現將案例詳情陸續刊發。
![]()
![]()
![]()
![]()
![]()
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俞某某利用在某科技公司擔任出納,負責銀行賬戶管理、銀行付款、現金管理、預留印鑒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在該公司任項目會計,負責資金管理、會計核算等職務上的便利,經預謀各自使用掌管的可發起交易、匯款、登錄網上銀行的“制單U盾”以及對交易、匯款申請進行審核的“復核U盾”,采取制作虛假工資單上傳網上銀行系統后直接復核等方式,多次挪用某科技公司項目賬戶內資金共計人民幣2200余萬元,主要用于投資期貨等營利活動,至案發仍有人民幣760余萬元尚未歸還。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俞某某、何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俞某某、何某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共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主要用于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綜合本案事實、性質以及兩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對被告人俞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對被告人何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違法所得責令各被告人退賠,不足部分予以追繳后,發還被害單位;繳獲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
資金安全是民營企業發展的生命線。依法持續加大對企業內部人員侵吞、挪用本單位財產等犯罪的懲處力度,引導企業建立嚴格財務制度、防控內部腐敗風險,有利于促進各類企業長遠健康發展。上海一中院及轄區法院充分注重依法懲治企業內部腐敗犯罪,依法保護企業產權。近年來,企業內部財務、采購、銷售、技術等關鍵崗位人員,雖然并不掌握企業的關鍵決策權,但利用其負責業務流程中個別環節的權力,長期實施腐敗犯罪,表現出“小權力、大腐敗”的特征。甚至出現不同業務環節的人員相互勾結,配合規避企業的內控機制,給企業經營發展帶來重大隱患。
本案中,被告人俞某某作為公司出納、被告人何某某作為公司會計,本應相互制約、監督,共同維護公司財務安全,反而相互串通,利用其各自職務上的便利配合挪用本單位巨額資金,用于高風險的期貨交易等營利活動,且至案發仍有760余萬元尚未歸還。本案判決體現了法院對發生于企業內部嚴重腐敗犯罪絕不姑息的嚴厲態度,更是對廣大企業進一步完善內部治理、強化腐敗治理機制的提醒。
![]()
![]()
被告人胡某某先后擔任某食品公司電商系統渠道拓展部部長、運營部部長,職責范圍包括經銷商管理、經銷商進貨價格洽談、為經銷商申請贈品及營銷費用等。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胡某某與助理吳某某共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某市場營銷公司成為某食品公司一級經銷商,以及該公司獲得某食品公司易變賣的贈品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某市場營銷公司負責人趙某某、呂某某給予的回扣、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60余萬元,胡某某實際分取人民幣110余萬元。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身為某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員,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綜合本案事實、性質和情節,對被告人胡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后,胡某某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結合二審期間胡某某的進一步退賠表現等,依法對胡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
![]()
商業賄賂違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企業內部人員實施商業賄賂犯罪不僅增加企業經營成本、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影響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創新發展,還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會對全行業營商環境造成顯著沖擊。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借助其所在公司的市場優勢地位,利用其本人有權審核經銷商資質等職務上的便利和公司監管的薄弱環節,暗中與經銷商進行權錢交易,阻礙了企業正常發展,破壞了行業營商環境。法院依法打擊此類商業賄賂犯罪,有利于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警示企業完善內部治理,為企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
![]()
被告人劉某某先后擔任某信息技術公司創意策劃經理、設計總監等職。2019年至2022年,某信息技術公司與某傳媒公司開展業務合作,由劉某某代表某信息技術公司與某傳媒公司實際控制人龐某商談項目費用。劉某某利用該職務上的便利,篡改項目明細、虛增合同報價,待某信息技術公司向某傳媒公司付款后,由龐某將虛增的合同款項轉賬給劉某某。經查證,劉某某通過上述方式非法侵占某信息技術公司資金人民幣240余萬元。此外,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張某實際控制的某文化傳播公司承接某信息技術公司的業務提供幫助,收受張某給予的錢款人民幣26萬余元。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綜合本案事實、性質,以及劉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繳相關違法所得等情節,對被告人劉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責令劉某某繼續退賠被害單位損失,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一審宣判后,劉某某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企業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第11條指出,構建民營企業源頭防范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依法加大對民營企業工作人員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受賄等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決策、執行企業事務、主管、管理企業財產的人員利用職權長期實施腐敗犯罪,甚至與外部人員相互勾結,在簽訂履行合同、開展實施業務的過程中隱性侵吞企業財產,對企業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危害。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作為某信息技術公司策劃經理、設計總監,違背對企業的忠實義務,與業務對象合謀,在業務合同中以虛列明細、虛增價格等方式隱性侵吞企業財產,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對本案依法判處,彰顯了司法機關深挖隱性腐敗犯罪線索、依法懲治各類新型、隱性企業內部腐敗犯罪,保障企業及企業家合法權益的鮮明立場。
![]()
![]()
![]()
2022年2月,被告人錢某伙同被告人謝某某出資設立放貸工作室,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雇傭被告人劉某某等人負責接收、審核借款人信息,由錢某、謝某某負責放款,通過互聯網借貸信息平臺,以周息20%至30%不等的高額利息,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收取高額利息牟利。同年7月,上述工作室解散后,錢某又伙同周某再次設立放貸工作室,采用上述模式繼續對外放款。經查證,上述兩家工作室累計向300余名社會公眾非法發放高息貸款人民幣800余萬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錢某、謝某某、劉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錢某、劉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結合本案事實、性質和情節,對被告人謝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對被告人錢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沒收。
![]()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開展新業務、擴大生產規模、進行項目投資等均會產生融資需求,少數不法分子趁機以高利放貸等形式對企業利益進行盤剝。法院依法懲治非法放貸型非法經營犯罪,依法打擊“高利貸”“砍頭息”等違法放貸和轉貸行為,從嚴處理民間融資領域的犯罪活動,凈化融資市場環境。
本案中,被告人錢某等人以開設放貸工作室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放貸,放貸周息高達20%至30%,絕大多數情況下無助于解決借款人的資金需求,反而會造成財務狀況不斷惡化,本質上屬于嚴重擾亂融資秩序的非法金融活動。通過刑事手段維護信貸市場秩序,重點規范民營企業融資渠道,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能夠為民營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
![]()
被告人趙某經與黃某某共謀,由趙某向銀行申請貸款轉貸牟利。2019年12月10日,趙某以其公司經營周轉的名義,向某銀行申請個人貸款人民幣1395萬元,貸款期限12個月,執行利率為年息4.7%。12月30日,某銀行將該筆貸款支付至趙某指定的某貿易公司賬戶,同日層層劃轉至趙某實際控制的陸某某賬戶。次日,趙某以月息3.5%的利率將其中人民幣860萬元轉貸給黃某某指定的借款人。趙某償還銀行貸款后共計獲利人民幣130萬余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犯高利轉貸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綜合本案事實、性質,以及趙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對被告人趙某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一審宣判后,趙某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金融機構向企業發放貸款的目的是支持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行為人將申請的銀行貸款予以轉貸,利用銀行放貸利率與民間融資利率之間的利差牟利,不僅變相加劇了民營企業融資困境,更造成信貸資金脫離監管,資金安全難以保障,違背了國家對資金投向、利率宏觀管控等政策要求。
本案中,被告人趙某編造企業經營周轉的虛假事由,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高利轉貸給他人,既增加了實際用款人的融資成本,又擾亂了金融機構信貸秩序,應予刑事打擊。考慮到趙某的轉貸行為最終未給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造成實際損失及其他從寬處罰情節,依法對趙某適用緩刑。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高利轉貸犯罪,既有利于維護金融機構的正常信貸秩序,又有助于規范民間融資秩序,引導信貸資金通過合法途徑流入有真實資金需求的企業,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值班編輯:郭葭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