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計算機大樓承包東吳物業年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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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改法人傳票退回,電話不接。省高院民申6171號案維權困境的“三重枷鎖”與法治突圍
康強珞珈山
引言
在湖北省高院民申6171號案(康強訴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名譽權糾紛)之外,康強追討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保安強制驅離侵權的系列訴訟,更像一面“放大鏡”——將基層法治中“維權成本高企”“被告身份模糊”“程序壁壘森嚴”的三重枷鎖,赤裸裸地展現在公眾面前。當公民為維護基本人格權(名譽權、人身自由權)而起訴時,迎來的不是“法律武器”的支撐,而是“登報費”“訴訟費”“找被告”的現實碾壓。這種“維權比侵權更難”的悖論,才是基層法治最刺痛的傷口。
一、個案困境:從“名譽侵權”到“人身侵權”的維權連鎖反應
康強訴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保安強制驅離案,本質是名譽權糾紛的延伸侵權——保安的暴力驅離行為,不僅侵犯了康強的人身自由,更通過“精神病”“神經病”的辱罵,加劇了其社會評價的降低。但就是這起“事實清晰、傷害具體”的案件,卻讓康強陷入“起訴無門”的困境:
(一)被告身份“迷霧”:企業層級復雜,起訴對象難鎖定
康強的起訴對象是東吳物業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蘇州注冊),但實際實施強制驅離的是“承包武漢大學計算機大樓的保安團隊”。經查詢,該保安團隊屬于東吳物業的分包公司,但:
- 名稱頻繁變更:法人年年更換,起訴,傳票找不到被告主體,適格成問題。保安團隊對外自稱“動物保安”“東湖物業”“駐武漢大學勞動服務公司分公司”,名稱混亂導致被告主體認定困難;
- 信息公示缺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查查、愛企查)中,東吳物業的分公司、分包公司信息不全,無法鎖定實際侵權人的準確身份;
- 送達障礙:武昌法院郵寄的起訴狀被退回,電話聯系無人接聽,保安團隊仿佛“人間蒸發”,法院也無法通過常規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二)訴訟成本“高墻”:小額糾紛的“起步價”碾壓維權意愿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財產案件按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額分段累計交納,5萬元以下僅需交納50元訴訟費——但康強的遭遇卻完全相反:
- 程序轉換成本:法院以“案情復雜”為由,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要求康強補交“公告費”(登報兩次共400元);
- 隱性成本:為查找被告信息,康強需往返蘇州、武漢兩地查詢企業檔案,花費的時間、交通成本遠超訴訟費本身;
- “5萬起步價”的誤解:康強聽聞“起訴要5萬”,實則是誤解了“訴訟標的”的概念——但因法院未明確告知費用計算方式,他誤以為“起訴就必須準備5萬”,最終因“沒錢”陷入猶豫。
(三)程序壁壘“鴻溝”:法院輔助服務缺位,公民維權“孤立無援”
基層法院的“程序輔助”功能缺失,加劇了康強的困境:
- 送達協助不足:法院未主動查詢被告的最新聯系方式或經營地址,僅以“郵件退回”為由要求康強自行解決;
- 信息查詢指導缺位:康強不熟悉企業信息查詢系統,法院未提供“如何鎖定分包公司主體”的指導,導致其陷入“找被告”的死循環;
- 小額訴訟支持缺失:對于“人身自由權被侵犯”這類小額糾紛,法院未引導康強申請法律援助或減免訴訟費,反而強調“程序合規”。
二、困境根源:基層法治的“系統性疏忽”
康強的維權困境,并非個例,而是基層法治中“重審判、輕服務”“重形式、輕實效”的系統性疏忽:
(一)訴訟制度設計:小額糾紛的“高門檻”與“低包容”
現行訴訟制度對小額糾紛的“程序正義”追求,往往犧牲了“實質正義”:
-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隨意性:部分法院為“簡化辦案”,動輒將小額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增加當事人的公告費、律師費等成本;
- 訴訟費用的“剛性”與“靈活性”失衡:50元的訴訟費看似低廉,但公告費、查詢費等隱性成本,對低收入群體而言仍是“不可承受之重”;
- 當事人主義過度傾斜:強調“誰主張、誰舉證”,但對公民“查找被告信息”“理解程序”的能力估計不足,未提供必要的司法輔助。
(二)企業監管:分公司層級混亂,責任主體“隱身”
物業、保安行業的分包、掛靠現象普遍,企業通過“多層分公司”“名稱變更”規避責任:
- 總分包責任不清:東吳物業作為總包,將保安服務分包給第三方,但對第三方的行為未盡到監管責任,導致侵權發生后“互相推諉”;
- 企業信息公示不透明:部分企業通過“頻繁變更名稱”“注銷分公司”逃避債務,公民無法通過公示系統獲取準確的被告信息;
- 行業準入門檻低:保安公司只需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無需公示詳細的分包關系,導致侵權行為難以追溯。
(三)司法服務:從“審判者”到“協助者”的角色缺失
基層法院仍停留在“坐堂問案”的傳統模式,未向當事人提供足夠的“訴訟協助”:
- 送達環節的“被動性”:僅依賴郵寄送達,不主動查詢被告的最新地址或聯系方式;
- 信息指導的“缺位”:對不熟悉法律程序的當事人,未提供“如何查找被告”“如何寫起訴狀”等基礎指導;
- 法律援助的“覆蓋不足”:對于“人格權糾紛”這類小額、高頻案件,未將其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導致低收入群體“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
三、法治突圍:構建“低門檻、高包容、強協助”的維權體系
康強的困境,呼喚基層法治從“制度剛性”向“人文關懷”轉型,構建“讓公民敢起訴、能起訴、會起訴”的維權體系:
(一)優化訴訟程序:降低小額糾紛的“維權成本”
1. 明確“小額訴訟”的費用減免規則:對5萬元以下的“人格權糾紛”“人身自由權糾紛”,減免公告費、查詢費等隱性成本,或由法院墊付;
2. 限制程序轉換的隨意性:規定“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需經當事人同意,避免法院為“簡化辦案”增加當事人負擔;
3. 強化法官的“釋明義務”:對不熟悉程序的當事人,法官需主動解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被告信息查找方法”,避免“因不懂程序而放棄起訴”。
(二)規范企業監管:讓“責任主體”無處遁形
1. 要求企業公示“總分包關系”:強制物業、保安企業在信用信息系統中公示分包公司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避免“責任隱身”;
2. 加大“名稱變更”的監管力度:對企業頻繁變更名稱、注銷分公司的行為,納入“經營異常名錄”,限制其招投標、融資等業務;
3. 明確“總包兜底責任”:若分包公司侵權,總包企業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倒逼總包加強監管。
(三)強化司法服務:從“審判者”到“維權協助者”
1. 建立“訴訟協助中心”:在基層法院設立專門的“訴訟協助窗口”,為當事人提供“被告信息查詢”“起訴狀撰寫指導”“送達協助”等服務;
2. 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將“人格權糾紛”“小額人身侵權糾紛”納入法律援助,為低收入群體提供免費律師;
3. 推廣“在線訴訟”:通過“移動微法院”“網上立案”等平臺,讓當事人無需往返法院,降低時間和交通成本。
結語
康強的維權之路,是一場“公民與制度的博弈”——他想要的不是“贏官司”,而是“用法律維護尊嚴”的可能性。當“找被告”“交費用”“走程序”比“被侵權”更難時,司法的公信力便會悄然流失。
基層法治的溫度,不在于“辦大案、辦要案”,而在于“讓每個公民都能輕松拿起法律武器”。正如康強所言:“我不是怕花錢,是怕花了錢還找不到人、打不贏官司。”唯有從制度層面拆除“維權高墻”,才能讓法律真正成為公民的“保護盾”,而不是“紙老虎”。
這,才是基層法治最該有的樣子——不是冰冷的程序,而是溫暖的守護。
(全文約6800字)
注:文中事實均來自當事人康強的陳述及公開資料整理,旨在反映基層法治環境的現實問題,不針對具體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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