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簡介
退贓退賠越早越好?原來錯失這3個關鍵節點,竟會白白失去量刑優惠!長葛刑事律師陳曉峰以親辦案件揭秘:何時退贓能撬動最大司法寬容?答案顛覆你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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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一、退贓的“黃金窗口”在偵查階段
去年處理的一起長葛挪用資金案讓我印象深刻。當事人張某被立案后驚慌失措,直到審查起訴階段才匆忙退贓。但同一辦案單位的另一起案件中,李某某在刑事拘留的第7天就通過家屬全額退賠,最終在報捕環節直接被取保。這兩個案件的差異印證了實務中的共識:偵查初期退贓,往往能阻斷批捕程序。
公訴機關在審查逮捕時會重點考量“社會危險性”,退贓行為既是悔罪表現,也是修復社會關系的直接證據。實踐中,公安機關出具《從寬處理建議函》的案件,檢察院不批捕率可提升近40%。需要提醒的是:退贓需結合《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步推進,單純轉賬而缺乏書面協商,效果可能大打折扣。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量刑談判籌碼”
許昌某職務侵占案中,當事人王某在移送審查起訴后陷入猶豫,擔心“錢退了但人還要坐牢”。經分析卷宗發現,關鍵證據鏈存在瑕疵。我們立即啟動“退贓+認罪認罰+證據質證”組合策略:在退賠全部贓款的同時,針對監控視頻的提取程序違法提出排除申請。檢察官最終給出量刑建議下調2檔(原建議3年實刑,后調整為1年6個月緩刑)。
這個案例揭示的辦案智慧在于:退贓必須結合控方證據弱點同步發力。《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明確將退贓退賠與認罪認罰綁定為法定從寬情節,但若能在簽署具結書前發現程序漏洞,往往能爭取更大幅度的量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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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判階段的“最后一搏”
2023年承辦的葛天石材城合同詐騙案中,被告人在庭審現場當庭退贓,法官僅口頭認可“態度良好”,未在判決書中體現實質性從輕。反觀另一起開設賭場案,我們在庭前會議中提交退贓憑證,并附上受害單位的《諒解書》,主審法官最終參照兩高量刑指導意見下調基準刑15%。
對比可見:退贓時間越靠近判決日,效果越弱。刑事審判規程明確規定,當庭提出的新證據需經質證程序,容易打斷庭審節奏。建議最遲在開庭前7日完成退贓,并通過《量刑協商紀要》固定從寬幅度。對于經濟困難當事人,可采用分期退賠協議,由法院出具《履行情況確認書》保障權益。
四、執行階段的“補救紅利”
去年有個特殊案件:趙某因詐騙罪被判4年,服刑期間家屬才籌齊退賠款。我們依據《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第10條,向許昌中院提交了刑事履行和解協議,推動執行法官啟動“履行能力審查”。監獄管理部門根據新證據啟動減刑建議程序,最終縮短刑期8個月。
這警示我們:即便錯過最佳時機,退贓仍具價值。根據豫高法〔2022〕79號文件,服刑人員履行財產刑可折抵“改造表現分”。但需注意,該階段退贓需經執行局、監獄、原審法院三方聯動,專業法律協助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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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聲:止損比補救更重要
十五年刑事辯護經歷讓我深刻體會到:退贓是技術,更是藝術。曾有當事人在紀委談話時就退贓,最終獲得不移送司法的結果;也有人因拖延導致緩刑變實刑。長葛司法實踐中,“主動性”“及時性”“全額性”三大要素缺一不可。
當手銬聲響起的瞬間,挽回損失的最佳機會已在倒計時。那些看似“再等等”的僥幸,可能正在吞噬改變命運的關鍵籌碼。
陳曉峰律師扎根長葛十五年,用346起刑事案件錘煉出精準把握司法裁量權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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