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5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從法條規定上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沒有關于主觀目的的規定。但是從本罪的立法沿革進行考察,我國《刑法》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我國稅制改革、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制度之后出現的新型經濟犯罪。與普通發票相比,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具有記載經營活動的功能,更具有憑票依法抵扣稅款的功能。正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稅款,一些不法分子開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套取國家稅款。由此,1995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首次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并設置了最高可判處死刑的法定刑。
在特定的時代環境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均是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的。但隨著增值稅發票制度的推行,實踐中出現了不以騙取稅款為目的,客觀上也不可能造成國家稅款實際損失,但又不具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記載的內容相符的真實交易的“虛開”行為,如以虛增業績為目的的對開、環開行為(對開是指雙方沒有貨物交易,互相開票。環開是多家公司循環開票,開票公司之間形成閉環。對開和環開也分同等金額的對開、環開和不同金額的對開、環開)。這種行為雖然客觀上也違反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但與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相比,社會危害性顯然不同。因此從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考慮,應將“虛開”界定為騙取國家稅款的實質意義上的虛開。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上述立法精神進行轉化,該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本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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