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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1日下午,廣西百色的兩個鄰居家的女童小A(11歲)和小B(9歲)到梁女士家串門,與梁某打招呼后,將臥室里的7月齡嬰兒抱出門外。17分鐘后,倆小孩將嬰兒交還給梁某后離開現場。
梁某發現孩子臉色發紫、喘不上氣,進行了人工呼吸和按壓心臟復蘇,并打電話給家人求救。1小時后,嬰兒被送往西林縣人民醫院搶救,后死亡。當時,黎先生尚在廣東打工,家族中的親戚查看監控,發現倆女童有施暴行為,隨即報警。
判決書顯示,小A、小B兩人曾在門外對嬰兒進行過打巴掌、掐大腿、放在曬熱的地面等行為,后將嬰兒安撫抱哄后抱回屋內。幾分鐘后,兩人再將嬰兒抱出房屋,在監控盲區暴力升級,并相互出言激將,讓對方施暴。
因兩名女童不滿12周歲,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年齡,西林縣公安局決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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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歲、11歲的小女孩都這么壞,確實超出我們的想象。
2020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等人民群眾關切的突出問題,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調整,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樣修改,堅持了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結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點,兼顧被害人和社會的感受,明確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作了極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條件的微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王愛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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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世界主要國家的法律規定看出,各國都設有最低的刑事責任年齡,但對于刑事責任年齡根據社會發展的現狀科學劃定,在我國刑法規定的12歲,已經屬于世界較低年齡標準的國家。
目前看,再次降低的可能性不大。但我們看到,12歲以下的熊孩子也確實讓人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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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看來,不只是考慮降低起刑點,更多應該反思熊孩子為什么這么壞?
孩子缺乏教養是導致其“熊”行為的關鍵原因。而教養的形成與家庭教育密不可分。因此,父母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必須承擔起管教孩子的責任,教導他們明確是非觀念,遵守社會規范,從而避免孩子做出“熊”行為。
孩子如同一張純凈的紙張,我們在這張紙上描繪的內容,將決定他們未來的模樣。
就我看來,現在不只是熊孩子在變壞,更多還是大人身上。
現在人和人之間的關系已經到了幾乎沒關系的關系,特別是疫情后,人和人之間的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或許這才是最值得反思的地方。
小孩子的毛病出在大人身上,一定的。
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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