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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刑事辯護團隊深耕經濟犯罪辯護二十余年)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是深耕經濟犯罪辯護領域的專業團隊,核心成員由張萬軍教授領銜,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長期從事刑事辯護與刑法教學研究,作為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資深執業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他同時肩負著內蒙古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包頭市政法委執法監督員、包頭市江蘇商會會長等多重社會職責。
(二)改變定性辯護策略:擇輕適用罪名,降低刑罰檔次
改變定性辯護的核心是 “避重就輕”—— 針對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的情形,依據想象競合、牽連犯 “擇一重罪” 原則,或結合行為人主觀明知程度、參與角色,論證涉案行為構成法定刑更輕的罪名,如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而非公訴機關指控的非法經營罪(或重罪)。需重點把握 “主觀明知的具體性”“罪名法定刑對比”“共同犯罪角色區分” 三個關鍵維度。
1. 論證行為構成輕罪,而非非法經營罪
辯護核心
非法經營罪的法定刑分為 “情節嚴重”(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與 “情節特別嚴重”(5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輕罪的法定刑普遍更低。此策略需對比涉案行為與各罪名的構成要件,證明行為更符合輕罪特征。
具體辯護路徑
第一步:針對 “資金支付結算類” 案件,論證構成幫信罪而非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中的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需具備 “規模化、專業化” 特征(如地下錢莊、第四方支付平臺),而幫信罪僅需 “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兩者的核心區別在于主觀明知的具體性與行為規模。
如郭某釗、范某玭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5-03-1-169-001) :針對僅提供銀行賬戶的詹某祥、梁某鉆,辯護需提交:① 行為人供述,承認僅提供賬戶,不明知資金用于非法外匯買賣;② 聊天記錄。無 “外匯兌換”“配資” 等關鍵詞,僅收到 “幫忙收款” 的指令;③ 資金流水,賬戶收款后立即轉出,無長期沉淀或規模化操作),證明其主觀上僅 “概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而非 “明知非法外匯買賣”,符合幫信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步:針對 “銷售特定物品類” 案件,論證構成輕罪而非非法經營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輕罪與非法經營罪可能存在交叉,需結合 “物品屬性”“銷售數額” 對比法定刑:
如姚某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08) :若涉案假煙銷售金額為 20 萬元,需對比三罪法定刑:① 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 20 萬元,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②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金額 20 萬元,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③ 非法經營罪(銷售金額 20 萬元,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辯護需提交假煙的 “假冒商標鑒定意見”“偽劣產品檢測報告”,論證行為同時觸犯三罪,但銷售偽劣產品罪或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法定刑更輕,應擇輕定罪;
關鍵反駁點:若控方主張 “假煙屬于專營物品,應定非法經營罪”,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明確 “從一重罪處罰” 的原則,強調 “法定刑輕重是唯一標準”,而非 “物品是否專營”。
第三步:針對 “技術支持類” 案件,論證構成幫信罪而非非法經營罪共犯若行為人僅提供技術支持(如搭建網站、維護服務器),未參與具體非法經營活動,需區分 “明知具體犯罪” 與 “概括明知犯罪”:
如郭某釗案中,針對負責架設非法匯兌網站的郭某釗,若控方指控其構成非法經營罪共犯,辯護需提交:① 技術服務合同(僅約定 “網站搭建”,未提及 “外匯兌換”);② 資金流水(僅收取固定技術服務費,無違法所得分成);③ 同案犯供述(承認未告知郭某釗網站用途),證明其主觀上不明知 “非法外匯買賣”,僅概括明知 “網站可能用于違法活動”,符合幫信罪的 “技術支持” 要件,而非非法經營罪共犯。
2. 論證屬于想象競合或牽連犯,擇一重罪中較輕罪名定罪
辯護核心
想象競合與牽連犯均需 “擇一重罪處罰”。此策略需精準計算各罪名的法定刑(結合犯罪數額、情節),論證 “一重罪” 實際為較輕罪名,避免控方選擇更重的非法經營罪。
具體辯護路徑
第一步:明確 “想象競合” 的認定標準,鎖定輕罪適用空間針對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經營罪與其他罪名的情形,需先論證 “想象競合” 成立,再對比法定刑:
如滿某、孫某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4-1-169-003) :滿某、孫某運營第四方支付平臺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結算,同時觸犯非法經營罪與幫信罪。辯護需:① 論證 “一行為”(運營支付平臺)同時滿足兩罪要件(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 + 為賭博犯罪提供支付幫助),構成想象競合;② 計算法定刑:若非法經營數額為 1000 萬元(未達 “情節特別嚴重” 2500 萬元的標準,法定刑 5 年以下),幫信罪違法所得 1000 萬元(遠超 “情節嚴重” 1 萬元的標準,法定刑 3 年以下),明確 “幫信罪法定刑更輕,應擇輕定罪”;
反駁控方 “非法經營罪為重罪” 的觀點:若控方以 “非法經營罪法定刑上限更高” 為由主張擇重,需指出 “法定刑選擇需結合具體情節”,而非僅看上限 —— 本案中非法經營數額未達 “情節特別嚴重”,而幫信罪雖違法所得高,但法定刑上限僅 3 年,實際處罰更輕。
第二步:論證 “牽連犯” 的牽連關系,主張擇輕定罪針對 “手段行為(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目的行為(如非法配資)” 的牽連關系,需先論證 “牽連犯” 成立,再選擇較輕罪名:
如魏某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09) :魏某為非法配資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同時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非法經營罪。辯護需:① 論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是 “非法配資” 的手段行為,兩者存在 “手段與目的” 的牽連關系;② 對比法定刑: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 400 萬元(“數額巨大”,法定刑 3-10 年),非法經營數額 300 萬元(“情節嚴重”,法定刑 5 年以下),需指出 “非法經營罪法定刑更輕,應擇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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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刑事辯護團隊以法理賦能刑辯)
3. 區分共同犯罪中不同行為人的定性,避免全案定非法經營罪
辯護核心
非法經營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的主觀明知程度、參與角色、獲利方式存在差異,不應 “一刀切” 定非法經營罪。此策略需根據 “核心參與者” 與 “輔助參與者” 的區分,對后者論證構成輕罪或不構成犯罪,實現 “差異化定性”。
具體辯護路徑
第一步:劃分共同犯罪人的 “角色層級”,鎖定輕罪適用對象根據參與程度,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三級:① 核心層(組織、決策、主要獲利者);② 中間層(具體執行、部分獲利者);③ 輔助層(提供賬戶、技術支持、受雇傭者)。其中,輔助層是輕罪辯護的重點對象:
如郭某釗、范某玭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5-03-1-169-001) :① 核心層(陳某國、王某,搭建非法匯兌網站、主導外匯買賣);② 中間層(郭某釗、范某玭,提供技術支持、參與外匯兌換);③ 輔助層(詹某祥、梁某鉆,僅提供銀行賬戶)。辯護需針對詹某祥、梁某鉆,論證其屬于輔助層,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共犯;
證據支撐:提交工資流水(輔助層僅拿固定工資,無分成)、工作記錄(僅負責收款、轉賬,不參與決策)、同案犯供述(核心層承認輔助層不明知具體犯罪內容),證明其參與程度低、主觀明知模糊。
第二步:針對輔助層,論證 “主觀不明知具體犯罪”,定幫信罪輔助層行為人往往僅知曉 “行為可能違法”,但不明知具體是 “非法外匯買賣”“非法配資” 等,需以此為突破口,否定非法經營罪共犯的 “共同故意”:
如滿某、孫某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4-1-169-003) 中,針對為支付平臺提供 “碼農” 賬號的行為人,辯護需提交:① 行為人供述(承認僅提供二維碼,不明知用于賭博資金結算);② 聊天記錄(無 “賭博”“非法結算” 等關鍵詞,僅收到 “幫忙收款” 的指令);③ 獲利憑證(僅按收款金額的 0.1% 收取傭金,無高額分成),證明其主觀上僅 “概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符合幫信罪的構成要件,而非非法經營罪共犯;
法律依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包括 “概括明知”,無需明知具體犯罪類型。
第三步:針對 “受雇傭的中間層”,論證 “從犯 + 輕罪” 的雙重從寬對于受雇傭參與具體執行的中間層(如負責收發貨、記賬),若其不明知犯罪性質,可論證 “不構成犯罪”;若明知,可論證 “從犯 + 輕罪”:
如吳某強、黃某榮等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5-1-169-001) 中,針對受雇傭裝配毒針的吳某源,辯護需提交:① 雇傭合同(約定 “裝配零件”,未提及 “毒針”“非法經營”);② 行為人供述(承認不知氯化琥珀膽堿是管制藥品);③ 工資流水(固定月薪,無違法所得分成),證明其主觀不明知,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若證據證明其明知(如曾參與藥品運輸,知曉管制屬性),則退一步論證 “從犯”,主張從輕或減輕處罰,如陳某金幫助運輸材料,被認定為從犯且免予刑事處罰。
(三)罪輕辯護策略:最大化挖掘從寬情節,精準爭議量刑要素
罪輕辯護的核心是 “降格量刑”—— 在認可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前提下,通過法定從寬情節的精準認定、量刑要素的實質爭議、行業政策的靈活運用,實現 “法定刑下量刑”“緩刑適用” 或 “罰金減免”。需重點把握 “情節認定的證據閉環”“數額計算的合理性”“政策導向的適配性” 三個維度,避免僅依賴 “認罪認罰” 的單一從寬。
1. 全面挖掘法定從寬情節,爭取最大限度從寬
辯護核心
法定從寬情節(自首、坦白、從犯、退贓退賠、認罪認罰、犯罪未遂等)是量刑的核心依據,需逐一排查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情節,構建 “多情節疊加” 的從寬體系,實現量刑降檔。
具體辯護路徑
第一步:精準認定 “自首” 情節,突破 “自動到案 + 如實供述” 的證據閉環自首的認定需滿足 “自動到案” 與 “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兩個要件,辯護中需重點補充 “自動到案” 的證據,反駁控方 “被動到案” 的指控:
如針對 “電話通知到案” 的情形(如黃某某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03) ):需提交通話記錄(證明公安機關僅 “通知配合調查”,未明確 “已掌握犯罪事實”)、行為人供述(證明到案后立即如實供述,無拒捕或隱瞞),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主張 “電話通知到案后主動配合,視為自動到案”;
反駁控方 “翻供否定自首” 的觀點:若行為人后期對行為性質(如是否構成犯罪)提出辯解,需指出 “對法律適用的辯解不影響如實供述事實”,仍應認定自首。
第二步:論證 “從犯” 地位,通過 “參與程度 + 獲利方式” 劃分主從犯從犯的認定需結合 “是否參與決策”“是否主導行為”“是否主要獲利” 三個標準,辯護中需提交證據證明行為人處于 “次要或輔助地位”:
如楊某、楊某虎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15) :針對楊某虎,需提交:① 公司架構圖(楊某為負責人,楊某虎僅為 “收稿員”);② 資金流水(楊某虎僅收取固定工資,無版面費分成);③ 證人證言(投稿人證明僅與楊某對接,楊某虎不負責發刊決策),證明其僅負責輔助工作,系從犯;
如吳某強、黃某榮等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5-1-169-001) :針對陳某金,提交運輸記錄(僅負責運輸材料,不參與生產、銷售)、獲利憑證(僅獲得運輸費,無犯罪所得分成),論證其為 “幫助犯”,系從犯,且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
關鍵技巧:若控方主張 “全員主犯”,需制作 “主從犯區分表”,對比各行為人在 “組織、決策、執行、獲利” 中的差異,直觀呈現涉案行為人屬于從犯。
第三步:推動 “退贓退賠 + 認罪認罰” 的雙重從寬,爭取量刑建議降低退贓退賠與認罪認罰是實務中最易實現的從寬情節,需制定 “階梯式退贓方案”,并與公訴機關協商量刑建議:
退贓退賠:① 動員當事人全額退繳違法所得(如袁某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07) 中退繳 1.2 萬元違法所得);② 若無力全額退贓,可與被害人(或相關單位)協商分期退贓,簽訂《退贓協議》并提交法院,證明悔罪態度;③ 針對單位犯罪,可推動單位補繳罰金,爭取對直接責任人員從輕處罰;
認罪認罰:① 在偵查階段盡早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避免因 “認罪晚” 影響從寬幅度;② 與公訴機關協商量刑建議時,引用類案(如相似數額、情節的案件判處緩刑),主張 “認罪認罰 + 退贓” 應降低 1-2 個量刑檔次,如黃某某非法經營案中,黃某某自首 + 認罪認罰 + 退贓,最終判處緩刑。
第四步:認定 “犯罪未遂”,降低既遂數額的量刑影響針對 “未實際銷售”“未完成交易” 的情形,論證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如姚某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08) :提交公安機關扣押清單(假煙被當場查獲,未對外銷售)、物流記錄(剛到貨,未配送至買家)、行為人供述(承認尚未聯系買家銷售),證明系 “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構成犯罪未遂;
量刑建議:主張 “未遂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如涉案金額 20 萬元(既遂應處 3-4 年),未遂可降至 2-3 年,再結合認罪認罰、退贓,爭取緩刑。
2. 精準爭議經營數額與違法所得的認定,降低量刑檔次
辯護核心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與 “經營數額”“違法所得” 直接掛鉤(如非法經營外匯 500 萬元為 “情節嚴重”,2500 萬元為 “情節特別嚴重”)。此策略需通過證據質證與法律論證,剔除不應計入的數額,降低量刑檔次(如從 “情節特別嚴重” 降至 “情節嚴重”)。
具體辯護路徑第一步:剔除 “與涉案行為無關的數額”,縮小犯罪數額范圍控方可能將行為人所有的資金流水、交易金額均計入非法經營數額,需針對性剔除以下三類數額:
行為人未參與的數額:如尹某某等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02) ,控方將尹某某在某坤公司配資的 1900 萬元計入程某某的犯罪數額,辯護需提交:① 配資合同(無程某某簽名);② 銀行流水(程某某與該筆配資無資金往來);③ 尹某某供述(承認該筆配資由其獨立操作,與程某某無關),證明該數額應剔除;
合法經營的數額:若行為人同時存在合法與非法經營(如既有證銷售成品油,又無證銷售),需提交營業執照、經營臺賬、完稅證明,證明合法部分的數額,僅將非法部分計入犯罪數額;
重復計算的數額:如非法配資案件中,控方可能將 “本金 + 配資” 重復計算,需引用尹某某案裁判要旨(經營數額以 “本金 + 配資” 認定,但僅計算一次),主張剔除重復計算的金額。
第二步:否定 “司法審計報告” 的證據效力,削弱數額認定的基礎控方通常以司法審計報告作為數額認定的核心證據,辯護需從以下角度質證:
審計依據不完整:如審計報告僅依據銀行流水,未結合合同、物流記錄、證人證言,導致 “將合法流水計入非法數額”,需指出 “審計依據單一,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審計方法不科學:如審計報告未區分 “資金流入” 與 “資金流出”,將 “回款” 重復計入數額,或未扣除 “退款”“退貨” 金額,需提交具體流水明細,證明審計方法錯誤;
審計范圍超綱:如審計報告將行為人個人消費、家庭開支的流水計入非法經營數額,需提交消費憑證(如購物發票、房貸還款記錄),證明該部分與犯罪無關,應從審計數額中剔除;
操作技巧:申請審計人員出庭作證,針對上述質證點進行發問,迫使審計人員承認 “審計存在瑕疵”,降低審計報告的證明力。
第三步:論證 “違法所得的合理扣除”,降低獲利數額控方可能將 “全部收入” 認定為違法所得,辯護需主張扣除 “合理成本”,僅以 “利潤” 作為違法所得:
如張甲等人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5-03-1-169-003) :張甲等人以 “比中國銀行匯率高 0.02” 的比例兌換外匯,控方將 “匯率差價” 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辯護需提交:① 銀行手續費憑證(兌換外匯產生的手續費);② 人工成本記錄(雇傭人員的工資);③ 資金占用成本(自有資金的利息損失),主張扣除上述合理成本后,實際違法所得遠低于控方指控;
法律依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明確 “違法所得數額” 是指 “獲利數額”,而非 “經營數額”,支持成本扣除的主張。
第四步:主張 “外幣折算標準” 的有利選擇,降低人民幣數額針對非法買賣外匯案件,外幣與人民幣的折算標準直接影響經營數額,辯護需選擇對被告人有利的折算時間點:
如萬某園等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5-18-1-085-001) :若涉案外匯交易發生在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間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波動較大(如 2020 年 11 月 1 美元≈6.6 元人民幣,2021 年 3 月 1 美元≈6.5 元人民幣),辯護需主張 “按交易當日的中間價折算”,而非 “按案發時的中間價”,降低人民幣計算的經營數額;
證據支撐:提交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的 “每日匯率中間價”,證明選擇有利折算標準后的數額未達 “情節特別嚴重”(如從 2600 萬元降至 2400 萬元),實現量刑檔次降低。
3. 論證犯罪形態與犯罪情節,爭取從輕處罰
辯護核心
除數額外,犯罪形態(未遂、中止) 、犯罪情節(主觀惡性、危害后果、行為規模) 也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此策略需通過證據證明 “犯罪情節較輕”,說服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
具體辯護路徑第一步:論證 “犯罪未遂 / 中止”,降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除前文提及的 “未銷售” 型未遂外,還需關注以下兩類形態:
交易未完成的未遂:如非法外匯買賣中,行為人已收取人民幣,但未實際支付外匯(因被抓獲未完成),需提交聊天記錄(約定 “先收款后付匯”)、銀行流水(僅收到人民幣,未支出外匯),證明系未遂;
犯罪中止:如行為人主動停止非法經營活動(如關閉配資平臺、停止銷售無證藥品),并退還已收取的款項,需提交退款憑證、平臺關閉記錄、證人證言(證明行為人主動停止),論證 “自動放棄犯罪”,構成中止,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二步:證明 “主觀惡性較小”,削弱人身危險性評價主觀惡性的大小直接影響量刑,需從以下角度舉證:
行為動機的合理性:如為維持生計而無證經營(如黃某某從事長途客運,因失業后為撫養家庭入行),提交家庭貧困證明、失業登記證,證明動機非 “故意擾亂市場”;
對法律規定的認知偏差:如新興行業(如虛擬貨幣交易)中,行為人因 “不知監管政策” 而違規,提交行業政策文件(如央行僅發布 “風險提示”,無明確禁止性規定),證明主觀上無 “明知故犯” 的故意;
無違法犯罪前科:提交行為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社區表現評價(如無治安處罰記錄、積極參與公益活動),證明人身危險性低,再犯可能性小。
第三步:強調 “危害后果輕微”,降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評價即使經營數額較大,若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仍可主張從輕處罰:
如侯某某、閆某、王某某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4-03-1-169-001) :提交患者證言(證明服用境外藥品后病情好轉,無健康損害)、藥品檢測報告(證明藥品成分合格,無有害添加劑),證明行為未造成 “藥品安全危害”;
如上海谷某貿易有限公司等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2-1-169-001) :若涉案工業用牛羊油未實際流入食用油生產環節(被查獲),需提交扣押清單、檢測報告(未檢出有害成分),證明未造成 “食品安全風險”,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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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刑事辯護團隊注重研究最新司法案例)
4. 結合行業特點與政策導向,爭取酌定從寬
辯護核心
司法實踐中,非法經營罪的量刑需兼顧行業監管政策與社會治理需求,如保障民生、保護民營經濟、鼓勵新興行業發展。此策略需結合涉案行業的政策導向,論證行為 “符合政策精神” 或 “不應過度刑事打擊”,爭取酌定從寬。
具體辯護路徑
第一步:針對 “民生保障類行業”,論證行為的 “社會必要性”涉及農產品收購、客運、藥品代購等民生行業的案件,需提交證據證明行為滿足群眾需求,社會危害性低:
如王力軍非法經營再審改判無罪案(入庫編號:2018-18-1-169-001) :提交當地村委會證明(糧農因交通不便,賣糧困難,王力軍的收購行為解決了民生問題)、糧油公司說明(收購的玉米用于儲備,未流入黑市),論證行為的 “社會必要性”;
如黃某某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03) :提交乘客證言(當地公交線路少,黃某某的客運服務是出行唯一選擇)、交通部門統計(涉案線路無正規客運覆蓋),證明行為未 “擾亂市場”,反而補充了民生服務空白。
第二步:針對 “新興行業”,論證 “監管政策模糊性”,降低主觀惡性評價虛擬貨幣交易、跨境電商、互聯網金融等新興行業,監管政策常處于 “探索階段”,需以此為突破口:
如萬某園等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5-18-1-085-001) :若涉案虛擬貨幣交易發生在 2021 年,央行首次明確虛擬貨幣交易非法之前,需提交當時的政策文件(如僅發布 “風險提示”,無禁止性規定)、行業報告,(證明當時多數從業者認為交易合法,論證行為人 “因政策模糊而違規,主觀惡性小”;
法律依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主張 “對新興行業的輕微違法,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避免過度刑事打擊”。
第三步:針對 “民營經濟主體”,引用 “保護民營經濟” 政策,爭取從寬若涉案主體為民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保護民營經濟的相關政策,主張 “慎刑”:
如通某氣體有限公司、李某等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11) :提交公司經營情況說明(解決 20 余名員工就業,年納稅 50 萬元)、行業協會推薦函(公司經營的醫用氧滿足當地醫院需求),引用《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的規定,主張 “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從輕處罰,避免企業倒閉、員工失業”;
量刑建議:若構成非法經營罪,主張適用緩刑或單處罰金,保留企業經營能力,如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實現 “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非法經營罪作為典型的 “口袋罪”,其法律適用始終面臨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邊界界定、行業監管政策的動態調整、司法解釋的不斷更新等多重挑戰。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基于對 20 余起人民法院入庫案例的深度研究,提煉出 “無罪辯護突破核心要件、改變定性擇輕適用罪名、罪輕辯護挖掘從寬情節” 的三維辯護體系,為非法經營案辯護提供了精準指引。
在司法實踐中,每一起非法經營案的行業背景、行為模式、證據情況均存在差異,辯護工作需立足案件具體事實,結合最新司法解釋與裁判規則,制定個性化辯護方案。張萬軍教授團隊始終堅持 “學術支撐、實務導向、精準辯護” 的理念,依托專業的法學研究能力與豐富的刑辯經驗,在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階段全程介入,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堅信,在非法經營罪的辯護中,只有精準把握法律適用的邊界、深入挖掘案件的核心爭議、充分運用類案裁判規則,才能實現有效辯護。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將以專業的服務、嚴謹的態度,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高質量的刑事辯護,助力當事人在法律框架內獲得最有利的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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