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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Gmail郵件向客戶發送新產品信息是外貿企業進行業務推廣的一種重要方式,如果郵件記載的產品信息在郵件發送之日即處于公眾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狀態具有高度蓋然性,應認定構成涉案專利的現有設計。
案情簡介
江蘇A公司是一家外貿企業,主要做金屬箱類產品出口,2024年底,A公司與某客戶洽談過程中,應客戶要求對其產品做不侵權分析。根據侵權調查發現,其金屬箱產品被B公司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整體外觀幾乎一致,這導致A公司金屬箱產品存在較大的侵權風險。
A公司認為該產品屬于他們原創設計,并找到了他們于2021年8月向客戶發送的產品推廣郵件,該郵件批量發送有50余封,而且指向不同的收件人,郵件內容出來產品圖品和視頻信息,清楚的記載了產品的外觀結構。B公司專利是2021年10月申請,晚于郵件發送日期。據此,代理A公司將該郵件內容進行了公證,作為涉案專利無效的證據,對B公司的金屬箱專利提出了專利無效請求。
案件要點
通過類案檢索,利用郵件作為現有技術證據提起專利無效,已有部分成功案例,但并未查詢到利用Gmail郵箱內容作為證據的成功案例。那么對于本案,核心要點至少要包含以下內容:
1)該郵件通過Gmail郵箱發送,Gmail郵箱通過國內網絡一般是無法直接登錄的,是否能夠被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對國內案件的調研,目前的判例大多都是關于國內網絡郵箱運營平臺作為公開證據的案件,那么Gmail郵箱無法在國內直接登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呢。為了解決該要點可能帶來的問題,在案件辦理中選擇通過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取證。部分公證處開通有專門的域外網絡權限,而且很多外貿企業,也都是開通有域外網絡權限的,這很好的說明了在國內是可以合法、合規登錄域外網站的,獲得證據的合法性沒有問題。
2)對于郵件的真實性,需要予以說明。首先,Gmail郵箱產品是google公司的全球性產品,具有較高的可信度;其次,gmail郵件的發送時間和接收時間是由系統自動生成的,收件人無權對系統顯示的郵件收發時間以及接收的郵件內容進行修改;其三,Gmail郵箱通過安全的TLS連接發送電子郵件,具有較好的安全性,證據中的郵件也明確帶有TLS標志,這能夠證明Gmail郵箱內容是無法進行篡改的。
3)郵件內容是否屬于現有設計,是本案的關鍵。
首先,郵件主題為“更新金屬箱報價202108XX”,內容記載有:請查看附件中的金屬箱的更新報價和視頻,如果您有興趣,請回復我,我會向您發送更多相關信息。該郵件內容通過批量發送的形式向50多收件人發送郵件,并有多封來自不同收件人的回信。A公司的郵件內容明確表明了推廣宣傳的意圖,可以明顯知曉其郵件行為具有宣傳推廣、邀約的普遍性,希望產品被更多商家所知悉,并不針對特定人。
其次,根據郵件內容可以看出,郵件推廣邀單過程中未對受邀各方的收件人有保密方面的要求,受邀的各方對其獲知的產品照片和視頻內容并不負有法定或約定的保密義務,其他人通過收件人能夠好產品獲得產品信息。
根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 2.1節現有技術中規定,現有技術應當是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以前處于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所提交證據1郵件中附有銷售人員的電話、郵箱和微信,只要有意愿獲得該信息的人,均能夠通過發件人獲得該產品信息,或者通過其他收件人獲得產品信息,處于公眾能夠得知的狀態,構成審查指南規定的現有技術。
無效決定觀點
在無效決定中合議組認為,Gmail是谷歌公司提供的全球知名電子郵件服務,信譽度較高,管理機制也相對規范。Gmail地址一旦創建,電子郵件地址就不能更改,對于 Gmail已發送郵件,郵件內容不可修改,所顯示的發送時間均由其服務器自動生成,不能直接修改電子郵件的收件時間和日期,僅可通過轉發間接實現編輯和修改。因此,該郵件內容的真實性及其與發送時間的對應性予以確認。
關于公開性,已發送郵件包括相同的文字、圖片和附件,發送郵件的目的主要在于對其金屬箱產品進行宣傳推廣。該群發郵件的收件人涉及約50 多個不同的電子郵件地址,多個回復郵件能夠直接證明收到郵件即為看到郵件并獲取到郵件內容,基于行業通常做法和一般慣例,郵件所附產品圖片和視頻不是針對特定主體具有高度蓋然性,可以認為視頻發布的產品信息在郵件發送之日即處于公眾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狀態。所述郵件發送日期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其中顯示的產品的外觀設計構成涉案專利的現有設計。在此基礎上,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相比,二者整體形狀、結構基本相同,各組成部分的形狀、位置基本相同,整體視覺效果高度一致,不具有明顯區別,不符合專利法第 23 條第 2 款的規定,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
案件啟示
本案件在具體產品比對上并不復雜,關鍵在于證據能否被認定為現有設計,因此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通過公證對Gmail郵箱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證明,從郵件的內容以及發送形式表明該郵件并不針對特定的人。事實證明,這些問題也是合議組在審查中關注的焦點問題,無效前期充分的細節考慮和準備,對于案件能否成功具有較大的影響。
另一方面,企業自主研發的產品被對手抄襲并被申請專利的情形呈現多發趨勢,這暴露出企業在內部管理上的一些問題:過于積極的宣傳導致產品還沒有申請專利就已經在企業網站、B站或小紅書等平臺公開。這無疑將會成為企業日常經營中的一大隱患。企業產品市場很重要,專利先行,并不是要阻礙產品提前進入市場,而是讓產品在市場中行穩至遠的保障。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韋超峰 江蘇瑞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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