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經常有律師發文分享的“訴訟技巧”稱,民事案件撤訴時,只要向法院提交一份變更訴訟請求書,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的金額,減少至一萬元以下,就可以達到只需要繳納訴訟費50元的一半及25元的效果。
還有些律師分享,訴訟中,如果發現自己的訴訟請求金額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就應該及時跟當事人商量,主動把自己訴訟金額減少,以減少訴訟費,尤其是那些標的額較大的案件。
還有律師分享,自己就是這么做的,真的達到了降低訴訟費的效果。這樣的“技巧”,靠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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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限制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根據以上規定,理論上講,只要在法庭調查終結前,具體而言,就是法院庭審開庭結束前,原告是可以申請減少訴訟請求金額的,進而達到減少繳納訴訟費金額的目的和效果。
不過,上述的理論規定,僅限于“法庭調查終結前”。例如,有法院明確規定,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后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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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審查
《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根據以上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通常應當準許。不過,對于撤訴申請,法院是具有審查權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庭辯論終結后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據此,有人認為,如果原告減少訴訟請求是為了撤訴后少交多退訴訟費,目的不當,且損害了國家利益。法院收取的訴訟費最終均需上繳國庫,原告為了少交訴訟費而減少訴訟請求,導致國庫收入減少,其實等于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單純的為了撤訴中減少訴訟費,屬于濫用訴訟權利,法官審查之后應當不予準許。
三、具體實踐
網上,很多律師“炫耀性”的展示,自己的某某案件,發現起訴存在錯誤的,通過變更訴訟金額的方式,達到了減少訴訟費繳納的效果。不得不說,這算是一種“訴訟技巧”。也有一些律師稱,如此的“訴訟技巧”,在一些法院是不好用的,因為法院壓根不會準許。
可見,如此的“訴訟技巧”是否能實現,取決于辦案法官是否準許。在具體辦案中,原告撤訴通常是法官及被告喜聞樂見的,且如果不同意的話,也可能導致原告對法官的意見,所以通常法官是不予拒絕,且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的。
但是,如果遇到較真的法官,或是法院有了類似的明確規定,撤訴案件通過變更訴訟金額,主客觀上都屬于規避訴訟費繳納的情形,法官是可以不予準許的。
據此,網上所謂的這些“訴訟技巧”,取決于法官是否“關照”,并不是一定可以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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