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臨汾公安交警永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在開展“百日攻堅”酒醉駕查緝行動中,查獲一名涉嫌二次酒駕且無證駕駛的違法人員劉某某。當晚,劉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56mg/100ml,已達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進一步核查發現,劉某某在2024年11月就曾因無證駕駛和酒駕被處罰。時隔僅11個月,其不思悔改,再次實施同類嚴重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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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及“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兩項嚴重交通違法。
2025年10月15日,永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劉某某合并執行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2550元的嚴厲處罰。
再次酒駕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有的駕駛人認為,只要不是在一年內“再次酒駕”就不算“再次酒駕”。其實不然,一次酒駕,終生記錄在案!酒后駕駛一旦被查處,無論何時何地、不管間隔多長時間,第二次飲酒后駕駛被查獲均屬于“再次酒駕”,而“再次酒駕”所面臨的處罰結果也更嚴重。
來源:山西臨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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