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魯民申139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
訴訟代表人:路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紅波,上海市海華永泰(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寧寧,上海市海華永泰(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馬某香,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五蓮縣。
再審申請人某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日照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馬某香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魯11民終33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某某保險日照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一)馬某香于2022年8月26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此時其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終止,2022年8月27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間雙方為勞務關系,一、二審法院認定為勞動關系無法律依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三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條解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979號建議的答復》均明確,勞動者在已屆退休年齡后,與單位不能再行建立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繼續使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勞動者根據情況仍享有繼續勞動的權利,其與用人單位不能再行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建立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再結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亦可知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則不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條件,勞動合同終止。(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庫中,(2022)新民再229號案件的觀點及裁判要旨與《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三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觀點相一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眾號發布【2024】379號案例、魯法案例【2024】667號案例再一次肯定了上述觀點。(三)一、二審法院認為申請人應向被申請人馬某香支付經濟補償金,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申請人與馬某香在2022年8月27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間為勞務關系,申請人與其終止勞務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七種情形,很顯然,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合法終止勞動合同,并不屬于其中的任何一種情形。原審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明顯有違勞動合同法里所規定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問題為原審認定馬某香與某某保險日照公司自2022年8月27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某某保險日照公司應支付馬某香經濟補償金121491.40元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馬某香自2014年8月1日到某某保險日照公司工作,2022年8月26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后馬某香仍然在某某保險日照公司工作,并且雙方又于2022年7月18日、2023年7月28日分別續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于2024年7月31日到期。某某保險日照公司自2014年8月1日起為馬某香繳納社會保險直至2024年7月31日勞動合同期滿。本院審查認為,馬某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并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仍享有勞動權,某某保險日照公司亦未行使終止權。雙方在馬某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自愿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原審據此認定雙方自2022年8月27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適用法律并無不當。雙方勞動關系自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馬某香主張經濟補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所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原審予以支持適用法律正確。某某保險日照公司所舉證的案例與本案案情并不相同,對本案不具有參考性。
綜上,某某保險日照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某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崔志芹
審判員:程林
審判員:宗芳如
二O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劉鈺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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