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九派新聞
12月22日,記者從江西法院獲悉:小童2007年10月出生,是某偶像團體成員A的“粉絲”。阿偉也是A的“粉絲”,同時他也是成員A應援團隊的負責人之一。阿偉在線上某平臺注冊經營店鋪,出售A的周邊物品。但是出售價格卻明顯虛高,阿偉實際將店鋪所得用于購買A的CD或投票權,為其進行應援、打榜。
2022年3月至8月期間,年滿14周歲的小童在某線上平臺使用母親及自己好友的手機號注冊賬號,該平臺無需實名認證便可進行購物,小童在多家店鋪消費近15萬元。其中7至8月,短短一個月時間內就在阿偉店鋪消費6萬余元,購物消費時多為夜間。
原來,小童父母經常出差,小童母親在外婆的銀行賬戶內存有少量錢款,并開通了支付寶賬號。父母不在家的時候,小童常使用外婆的支付寶賬號購買學習用品。后小童媽媽在國外出差期間護照等證件失竊,為了資金安全,便將其銀行賬戶錢款轉入外婆賬戶,這讓小童有了使用大筆錢款的機會,他通過外婆的支付寶賬戶在阿偉店鋪進行了多筆消費。不久,小童的多筆大額消費被母親發現。小童母親表示自己并不知曉小童的消費行為,主張小童與阿偉之間的交易無效,并要求阿偉返還款項6萬余元,多次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表面上提供明星“周邊物品”及服務實際上系變相為有關明星藝人打榜籌集資金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應援消費,對合同無效存在主要過錯,應當對其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原告母親作為監護人,未能履行監護職責亦未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履行家庭保護義務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職責,致使原告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利用晚上機會,用手機從其近親屬賬戶內轉出大額金錢,多次用于上述非理性購物消費,故對于合同無效產生的損失亦存在一定過錯。
結合雙方的過錯情形,法院酌定被告返還原告43600元(62286元×70%)。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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