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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現在被關押在獲嘉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請問您知道獲嘉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客觀行為包括哪些方面?對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以假充真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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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獲嘉縣看守所地址:獲嘉縣仁愛路與信義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
導航:獲嘉縣高級中學
乘車路線:獲嘉縣客運總站乘坐獲嘉7路公交車到史莊鎮站下車,向東南步行1500米。

家屬可以委托辯護律師到獲嘉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客觀行為包括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四種行為方式是認定該罪的關鍵。至于你家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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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根據《偽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假充真”本質上是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例如,以蘿卜冒充人參,以土豆冒充天麻等。
有一種觀點認為,假冒他人的品牌、產地、廠名、廠址的行為,也屬于“以假充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也應該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規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和注冊商標標識的犯罪,而沒有規定侵犯品牌、產地、廠名、廠址的犯罪,產品質量法第53條也沒有規定對侵犯品牌、產地、廠名、廠址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立法者認為,侵犯品牌、產地、廠名、廠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沒有侵犯注冊商標和注冊商標標識的社會危害性大,尚不足以動用刑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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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將侵犯品牌、產地、廠名、廠址的行為解釋為“以假充真”,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對這種行為判處的刑罰,將遠遠高于對侵犯注冊商標和注冊商標標識犯罪判處的刑罰,造成量刑上的輕重失衡,與立法本意不符。
第三,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于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行為,如果假冒產品的質量合格,應認定為侵犯注冊商標的犯罪;如果假冒產品的質量不合格,則應當認定為屬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中的“以次充好”,而不是“以假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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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嘉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律所合伙人。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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