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石某欲殺其病重的父親,他知道護工馮某對其父久有怨氣。石某對馮某說:“我爸這么痛苦,有時候真希望他早點解脫,要是你晚上忘記給他喂藥,也沒人會怪你。”馮某聽后,當晚果然“忘記”喂藥,導致石父死亡。
問題:
石某和馮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石某是否構成教唆犯?馮某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嗎?請運用所學刑法知識分析。
解析:
根據中國刑法理論,對石某和馮某的行為分析如下:
一、行為定性 (一)馮某的行為定性
馮某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既遂)。
1、作為義務的來源:馮某作為護工,基于其職務或合同約定,對石父負有特定的照顧和養護義務,其中包括按時喂藥的義務。這種職務或業務上的要求,使其負有采取積極行動以維持石父生命健康的作為義務。
2、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馮某完全有能力履行其喂藥的義務,但其基于石某的言語刺激以及自身的怨氣,故意不履行該義務。
3、主觀上具有故意:馮某明知不喂藥的行為可能導致病重的石父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死亡結果的發生。石某“希望他早點解脫”的言語,強化并認可了馮某的犯罪意圖,馮某聽后“果然”忘記喂藥,表明其主觀上接受了這一故意內容。
4、不作為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正是馮某不履行喂藥義務這一不作為,直接導致了石父因未得到必要救治而死亡。
結論:馮某負有防止石父死亡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其故意不履行該義務,導致死亡結果發生,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二)石某的行為定性
石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與馮某成立共同犯罪。
1、石某的行為符合教唆犯的構成要件:
主觀方面:石某具有教唆馮某實施犯罪的故意。他明知自己的言行可能會引起馮某產生殺人犯罪的意圖,并希望馮某去實施。其最終目的是借馮某之手殺死其父。
客觀方面:石某實施了教唆行為。他的話語“我爸這么痛苦,有時候真希望他早點解脫,要是你晚上忘記給他喂藥,也沒人會怪你”,雖然形式上委婉,但內容明確具體,包含了鼓勵、慫恿馮某通過不作為方式結束石父生命的意思。這種以暗示、慫恿等方式促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行為,同樣屬于教唆行為。
2、石某不構成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要求被利用者如同“工具”,通常缺乏犯罪故意或刑事責任能力。本案中,馮某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并且基于自身意志產生了殺人故意并實施了不作為行為,其行為并非完全受石某支配。因此,石某與馮某之間是意思聯絡的共犯關系,而非利用與被利用的間接正犯關系。
3、共同犯罪的成立:
石某與馮某在故意殺人的范圍內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石某是教唆犯,馮某是實行犯(通過不作為方式實行)。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教唆犯應對實行犯造成的犯罪結果負責。
結論:石某教唆馮某實施故意殺人行為,馮某據此實施了犯罪,二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石某是教唆犯,馮某是實行犯。
參考答案:
石某是否構成教唆犯?
是。石某故意以言語慫恿、暗示馮某,使其產生了通過不作為殺害石父的犯罪意圖,并實施了犯罪行為,石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馮某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嗎?
是。馮某基于護工身份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其故意不履行喂藥義務,并明知會導致死亡結果而放任或追求該結果發生,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犯罪形態:
石父死亡,二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綜上所述,石某和馮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石某是教唆犯,馮某是(不作為的)實行犯。
(內容解析由AI生成,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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