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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打包”收購一家公司股權是常見操作。但如果在交易完成后,突然冒出來一筆高達千萬的“歷史稅款”要補,這就像買套二手房。原房東(老股東)信誓旦旦:“沒問題,拎包入住!”你歡天喜地辦完過戶,結果住進去才發現,物業拿著一沓舊賬單找上門來:“您家之前欠了數十年的物業費,連帶滯納金,一共一百多萬,請您結一下。”你懵不懵?冤不冤?
浙江的周老板,就實實在在地踩了這么個“天坑”。他花了幾千萬,收購了一家房地產公司,成了新老板。椅子還沒坐熱,稅務局就找來了。不是來拜訪,是來“翻舊賬”——公司過去經營中,因為做“兩本賬”、虛開發票、隱藏收入,現在得補繳巨額稅款和滯納金!
這筆錢該由老股東還是新股東來承擔?這成了新老股東爭論不休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個真實的案例。
一、 交易背景
2013年4月,周某(受讓方)與王某、葉某等(轉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了寧夏某房地產公司61.11%的股權。為確保交易順利,雙方還拉來了陳某等作為擔保人。
交易完成后,公司順利過戶,周某成了新老板。然而,僅僅幾個月后,一個巨大的“潛在風險”就浮出了水面。原來,在股權轉讓前,這家房地產公司存在“兩本賬”(內賬和外賬),通過虛開發票、隱瞞收入等方式,在稅務上動了些“手腳”。交易完成后不久,公司因涉嫌單位行賄等問題被調查,這些稅務問題也隨之暴露。
為避免更嚴重的處罰,新股東周某掌控下的公司,在2013年12月通過自查,向稅務機關補繳了企業所得稅、滯納金等共計1100余萬元。錢是公司交的,但周某認為,這完全是老股東經營期間埋下的“雷”,理應由老股東來買單。
二、 對簿公堂:一份《補充協議》成焦點
雙方爭執不下,關鍵就在于他們曾在交易過程中簽訂過一份 《補充協議》 ,這份協議的第一條白紙黑字寫著:
“因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之前的公司內賬所引發的稅務機關、檢察院、法院對公司的罰款(含補稅、滯納金、罰金),由老股東按股權比例承擔。”
圍繞這句話,雙方展開了激烈辯論:
周某(新股東)認為:
這1100多萬的補稅和滯納金,就是“內賬”引發的,白紙黑字寫著“含補稅、滯納金”,老股東必須按約定承擔!
王某等(老股東)反駁:
范圍不對:協議里的“內賬”特指當時已暴露的“單位行賄”問題,不是指所有稅務問題。并且程序不對:協議要求必須有稅務機關等出具的 “處罰單據” ,公司這是“自查補稅”,沒有處罰單據,所以我們不賠。
一審、二審裁判都支持了老股東的觀點,認為自查補稅不符合“處罰單據”的條件。周某一方不服,提請抗訴,案件由高院再審。
三、 再審舉重以明輕:
高院再審后,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認定,并精彩地闡述了理由:
1. 錢,就是“內賬”引發的
裁判查明,補繳的稅款,根源正是股權轉讓前公司通過“內賬”進行的虛增成本、隱瞞收入等行為。證據確鑿,因果關系明確。
2. “自查補稅”反而對老股東更有利
這是判決中最核心的邏輯。法院認為:
老股東在協議中承諾,愿意承擔被稅務機關立案查處后更嚴厲的后果(可能包括高額罰款甚至罰金)。現在公司通過自查補稅這種更溫和的方式處理,只是繳納了本金和滯納金,實際上幫老股東避免了更重的處罰。
按照“舉重以明輕”的常理,在后果更嚴重的情況下你們都愿意承擔,現在后果更輕了,你們反而拒絕承擔?這顯然不符合協議的本意和公平原則。
3. “處罰單據”是結算方式,不是免責牌
再審認為,協議中“以實際處罰單據為準”的條款,是用于具體結算的,而不是啟動老股東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不能因為自查補稅沒有“罰單”,就否定老股東本應承擔的核心責任。
最終裁判,這1100多萬的補稅款和滯納金,由老股東按61.11%的股權比例承擔,共計680余萬元,直接從周某未付的股權轉讓尾款中抵扣。
四、 建議
特律師說:
股權交易,買的不僅是資產和業務,更是未來的風險和收益。
對于股權受讓方(買方):
盡調查要像查戶口:買公司前,請審計人員,把目標公司里里外外、陳年老賬查個底朝天。任何“兩本賬”的嫌疑,都是深水炸彈。
合同要當“說明書”來寫:協議條款不能模棱兩可。歷史遺留的“屎盆子”誰接?必須寫得清清楚楚,把各種可能都考慮到,別給對手留任何玩“文字游戲”的空間。
對于股權轉讓方(賣方):
出來混,遲早要還:經營時規范財務,誠信經營。別以為公司一賣就萬事大吉,曾經的“雷”隨時會炸,而且最終很可能還是炸回自己手里。
簽字不是兒戲:在協議上摁手印前,一定搞懂每個條款意味著什么。你承諾的責任,不管它以哪種形式“回魂”,你都很難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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