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魯民申140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孫某國,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肥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兆武,山東求新(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肥城市某某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祥。
再審申請人孫某國因與被申請人肥城市某某服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魯09民終18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孫某國申請再審稱,根據《關于加強和規范退役士兵專項公益崗位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魯退役軍人發[2019]31號)、《肥城市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辦法》,孫某國與肥城市某某服務有限公司之間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除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支付經濟補償不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其他糾紛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孫某國與肥城市某某服務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4日建立起了勞動關系,并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終止勞動協議也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規定,但本案中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和程序均違反勞動合同法。(一)申請人并未干擾妨礙案件查處,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成立。被申請人提交證據六肥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出的情況說明一份,證實交警隊經過調查認為申請人干擾、妨礙案件查處,違反了《肥城市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交通協管員崗位)問貴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三十條、《肥城市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不適于繼續從事交通管理工作,通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終止專項公益性崗位勞動協議并停發待遇。但是申請人并未干擾、妨礙案件查處,申請人雖然送給韓國華2000元現金,但是申請人并未提出不正當的要求,只是因為馬上到五一假期,希望韓國華盡快處理,該處罰的就處罰,沒有謀求不正當利益,沒有要求韓國華違法辦案,更沒有干預韓國華辦案。因為上述《肥城市追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交通協管員崗位)問責暫行規定》《肥城市遼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辦法》未明確規定嚴重違反工作紀律的標準,被申請人僅僅依據交警隊的建議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二)被申請人偽造證據,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違法。一審中,被申請人出示證據七關于終止孫某國公益崗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書的通知及回函各一份,落款時間為2022年9月27日、9月30日。申請人對其制作的時間當庭提出質疑,并申請對其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但是一審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沒有批準,違反法定程序。申請人對該證據申請進行司法鑒定,是因為該證據對于本案認定事實具有直接關系。本案訴爭事實為被申請人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因此,被申請人若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未事先通知工會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結合本案,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中,工會的回函是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但是被申請人2022年9月份已經解除勞動合同,可見被申請人并未事先通知工會。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七條規定,如果被申請人在起訴前補正通知工會的程序,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需要查清該證據的形成時間。該通知和回函落款時間為2022年9月27日、9月30日,申請人嚴重懷疑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因為被申請人在勞動仲裁和本案答辯中始終認為其與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該證據為真,即被申請人也認為其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在勞動仲裁過程中,被申請人就會出示該證據,以證明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也就不存在本案訴訟了。然而實際情況是,被申請人始終不認為其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且勞動仲裁裁決書中也未認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所以被申請人根本不會去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相關程序,其只會口頭通知一下申請人就停發工資并社保減員。因此,被申請人這一份證據與其主張和做法存在自相矛盾,有很大可能是為了應付本案訴訟而炮制出來的。如果經過鑒定,該證據的落款時間不真實,被申請人就無法證明其在起訴前補正了通知工會的程序,就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貴任。綜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三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問題為肥城市某某服務有限公司應否恢復孫某國的公益性崗位并支付工資。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和在卷證據,《關于加強和規范退役士兵專項公益崗位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魯退役軍人發[2019]31號)第一項第1條、《肥城市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是由政府出資設置、專門用于促進就業困難退役士兵再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是政府為解決退役士兵再就業困難提供的過渡性救助兜底措施。孫某國是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招聘的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人員,肥城市某某服務有限公司接受用人單位的委托與孫某國簽訂勞動協議并代發工資。參照上述指導意見,結合孫某國與肥城市某某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能夠認定孫某國涉案崗位的招聘程序、工作崗位性質、工資構成、工資經費來源、工資標準及發放情況,均與普通的勞動合同用工有明顯區別,是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孫某國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理由停止了孫某國的工作,肥城市某某服務有限公司停止向孫某國發放工資待遇并辦理了社保減員手續。孫某國要求肥城市某某服務有限公司恢復其公益性崗位并支付工資等,無法律依據。原審未支持孫某國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即使《關于終止孫某國公益崗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書的通知》及回函系事后補辦,但肥城市某某服務有限公司在起訴前已補正有關程序,肥城市某某服務有限公司解除其與孫某國的勞動合同關系,亦不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孫某國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孫某國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柴家祥
審判員:李召亮
審判員:張俊峰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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