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日,《廈門經濟特區個人保護條例》正式施行,無數深陷債務困境的負債人或迎來新的轉機。
筆者在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中也查到該《條例》,顯示公布日期為2025年8月26日,施行時間為2025年11月1日,目前為有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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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廈門個人破產立法過程回顧
2025年3月24日,根據《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為充分發揚民主,提高立法質量,廈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廈門市人大監察司法委提請審議的《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25年8月26日,廈門人大常委會對《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三審,表決獲得全票通過,并定于202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詳細立法過程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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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立法,是繼2021年深圳《個人破產制度》立法后的又一創舉。
據立法工作專班透露,立法組成員曾前往深圳、溫州、杭州等地考察調研,學習借鑒日本、德國、美國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立法例,吸收最新理論研究成果。王成全說,“這種‘上聯下達、內外兼顧’的模式,確保立法工作始終緊扣國家大局。”
二、廈門個人破產條例有哪些突出的創新點?
1、理念上創新。《條例》強調全面保護,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益,比如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幫助債務人征信修復,為被贍養人、被扶養人保留生活所需等等。
2、程序上創新。一方面設立了破產事務管理機構,事先對債務進行清理,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在深圳相關個人破產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了遺產破產、夫妻共同破產、個人與企業合并破產等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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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鏈條風險防控。從事前咨詢輔導前置與誠信調查,到事中管理人可行使撤銷權追回不當處分財產,再到事后明確10類不得免除的債務和7種不得免責的情形,并通過終身追責嚴懲破產欺詐。
三,個人破產后10類不可免除的債務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個人破產成功,仍有部分債務無法免除。對此廈門中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第143條,下列債務不得免除,但是債權人自愿放棄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他人身體權或者生命權產生的損害賠償金;
(二)基于法定身份關系產生的撫養費、贍養費和扶養費等;
(三)基于雇傭關系產生的報酬請求權和預付金返還請求權;
(四)債務人知悉而未在債務清理階段如實報告的債務;
(五)債務人知悉而未記載于債權債務清冊的債務,但是債權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除外;
(六)因不可歸責于債權人的事由導致其未及時申報債權,債務人對該補充申報債權的清償額未達到同類債權受償比例的部分;
(七)故意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金;
(八)債務人所欠稅款;
(九)因故意違法或者犯罪行為所欠的罰款、罰金;
(十)法律規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債務。
但是,針對部分特殊群體,比如因債務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前面規定的債務不予免除將導致債務人及其所撫養人、贍養人和扶養人生活長期極其困難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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