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進一步對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提供指引和規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4個涉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權益保護再審典型案例。其中,遼寧一案例入選。
典型案例
謝某等三人虛報注冊資本、私分國有資產、行賄、職務侵占再審部分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原審被告人謝某系某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原審被告人楊某某系副總經理,原審被告人趙某某系財務總監。2004年9月,謝某、楊某某決定注冊成立某房產公司。謝某使用其指使趙某某從某信用社以棚戶區改造為名獲得的貸款800萬元,虛報某集團公司出資600萬元,楊某某出資200萬元,取得驗資報告后即歸還貸款。2007年2月15日,某房產公司被注銷。
(私分國有資產、行賄、職務侵占事實略)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判決,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并與其所犯貪污罪、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所判刑罰并罰;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趙某某、楊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謝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判決,將一審判決對謝某犯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為私分國有資產罪及相應刑罰,其余維持原判。原審裁判生效后,檢察機關提出再審檢察建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本案原審生效判決作出時間在公司法修正及相關立法解釋出臺之后,故應適用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相關立法解釋。按照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立法解釋等相關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以外,將公司注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本案涉及的某房產公司不屬于注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范圍,2014年3月1日以后,不應對原審被告人以虛報注冊資本罪追究刑事責任。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再審判決,維持對謝某犯私分國有資產罪、行賄罪、職務侵占罪的定罪量刑;宣告謝某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趙某某、楊某某無罪。
【典型意義】
經濟犯罪往往先違反了經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時,要注意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虛報注冊資本罪的成立以違反公司法有關注冊資本繳納規定為前提。修正后的公司法原則上將公司注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本案原二審判決作出時間在公司法修正及相關立法解釋出臺之后,故應適用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相關立法解釋。按照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相關立法解釋,三原審被告人注冊成立某房產公司沒有實繳出資的行為,并未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不應作為犯罪處理。本案再審改判依法保障了涉案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有效發揮了司法裁判規范、保障、引領的重要功能。
審核丨黃艷輝
編輯丨秀 姿
制作丨李夢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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