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9月4日中午,涿縣公安局接到報案:某公社某大隊某小隊的38歲女社員趙某榮被人發現死在村西的玉米地間的豆角架前,兩側頸動脈被銳器割斷,鮮血大量噴濺,直接死因系失血過多導致的休克,推測是趙某榮在摘豆角的時候被人突然用刀割的頸部,現場沒有任何搏斗的痕跡,應系突然襲擊,一擊致命。
在勘查現場時,涿縣公安局的技術人員發現兩種足跡,其中一種是死者的,另一種是陌生足跡、經提取后鑒定確定為長26厘米的波浪花紋底的解放鞋鞋印(用石膏倒模)。由于這個豆角架地處偏僻,村外人一般不知道,死者能讓兇手走近到跟前卻毫無警惕之心也說明死者和兇手關系至少是相互認識,所以初步判斷是生產隊中的熟人作案。
![]()
正在對腳印進行石膏倒模的公安干警
涿縣公安局刑警隊的楊隊長立即帶人在生產隊中進行排查,很快排查出一個嫌疑對象,此人是個光棍,平素在隊里不務正業,但因為長得一副好皮囊而亂搞男女關系,和包括死者在內的多名婦女有染。案發當天有人看到他從玉米地里出來,褲腳上有血跡。
隨即楊隊長就將此人拘留審查,但是審來審去,“大記憶恢復術”和“刑違藝術”也全用上了,卻始終得不到一個準話,這人時而承認,時而翻供,最后只承認自己和村里多名女性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別的咬死不認。
直到一個月后河北省公安廳技術處的物證鑒定結果出來,褲管上的血跡是人血,但血型和死者血型不符,而是和嫌疑人的血型一致,這和他“砍柴的時候不小心砍破了手指”的供述相對應;另外其腳型和現場留下的陌生鞋印不符,差異明顯,因此被迫排除了這人的殺人嫌疑(但還是因流氓罪判了他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
此后兩年,案件始終沒有突破,從而成了積案。
1984年初,公安部部長劉復之下令全國各地公安機關開展破積案大案活動,于是河北省公安廳和保定地區公安處梳理積案時將此案列為重點偵破的積案,會同涿縣公安局重新組成專案組,由涿縣公安局刑警隊趙隊長任組長,調時任死者戶籍所在派出所所長李煥志加入專案組任組長,重新研究案情、復查現場、還原現場,找原辦案人員座談,重新劃定排查范圍。
![]()
劉復之
分析尸檢報告時,李煥志發現兇手割斷了死者的左、右頸動脈,顯然是了解人體結構,知道哪里是要害能致命,這就說明兇手不是普通人,一定有某種職業技能,極有可能當過醫生或者是屠戶。這樣一來,排查范圍就大大縮小,幾經排查后,一個人納入了專案組的視線范圍。
這人名叫劉炳會,時年54歲,是個傷殘軍人。他在1944年參軍,歷經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抗美援朝,在部隊里是外科醫生,專門負責處理受槍傷和炮彈破片傷的傷員,所以對人體結構極為了解。
![]()
老照片,一群志愿軍軍醫在朝鮮的合影
抗美援朝結束后回國后不久,劉炳會就因為作風問題(和醫院的多名女兵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而被軍事法庭判刑十年,刑滿后被開除軍籍遣返回原籍,在生產大隊衛生所工作。由于第一次排查時將犯罪分子的年齡定為20~40歲,所以未能將劉炳會納入視線。
經涿縣公安局技術科的足跡檢驗,發現劉炳會的腳形和現場的足印形狀大致吻合,于是就將劉炳會拘留審查,同時搜查了他工作的衛生所,發現他平時使用的一套手術刀里少了一把外科手術用的截肢刀,而這把刀很可能就是兇器。
![]()
一套老式手術用具,右邊靠左的兩把就是截肢刀
為了慎重,李煥志專門請教了保定地區第四醫院的外科主任和幾個副主任醫師,他們一致認為:如果是外科大夫在現場挑割受害人左、右頸動脈,只能是這種截肢用的手術刀。因為其他手術刀都是將龜頭形刀片安在刀柄上,唯有這種手術刀是連體的,長有水果刀大小,這種刀帶在身上,用起來順手。
當然,也不排除用其它道具,諸如水果刀。
面對審訊,劉炳會拒不交代那把截肢刀以及解放鞋的去向,被問得急眼了就胡說一通,今兒說埋在某樹下,明兒又說扔在村東大水坑內,專案組動用抽水機和駐軍的掃雷器挖地三尺,挖出一堆破鐵塊、爛鏟、鍋、勺之類的東西,唯獨沒有截肢刀。
在李煥志看來,劉炳會坐過牢,膽大兇殘,不怕死。且熟悉司法程序,拒不交代殺人兇器藏在哪兒就是出于只要關鍵證據找不到司法機關就無法定他的罪,的確是個很難對付的狠角色。
見劉炳會一時間不能突破,專案組就采取迂回路線,拘審了劉炳會的姘頭王愛珍,她倒是比較配合,交待了案發當天劉炳會殺人后就來到她家(因為她家距離現場最近,而且還順道),將血衣和解放鞋全都塞進她家的灶膛里燒掉了。
通過獄偵得知,劉炳會在看守所中對獄友說:“沒有關鍵證據,檢察院就不會批準逮捕我,證據不足他們就拿我沒辦法。我只有不怕死,才能險中求活。”
事情就在這里僵住了。
李煥志為爭取主動,帶著現場倒模出來的解放鞋鞋印出差前往邢臺地區公安處向步法追蹤專家范工程師求助,他的師傅是大名鼎鼎的中國步法追蹤學創始人——“馬神仙”馬玉林。
![]()
正在指導弟子步法追蹤技能的馬玉林(坐者)
一看石膏鞋印模型,范工程師驚訝地問:“你說嫌疑人是五十六歲的人?”
李煥志回答:“是啊——”
“你們取錯了吧,這是青年人的足跡特征。”范工程師說道。
李煥志回答:“不會錯,這是在現場灌注提取的。”
范工程師拿著石膏模型反復端詳后又說:“這人的大拇腳趾有什么問題?”
這把李煥志給問懵了,懵圈了好一會兒又問:“能有什么問題?”
“不好說,可能是得過病,要么受過傷。”范工程師說。
“范工,不然麻煩您走一趟,到我們涿州去,當面看一下?”李煥志懇切說道。
“我還真打算去一趟,如果像你們所說的這是個五十多歲的人,就太少見了,我還沒有見過,是得見識見識。”范工程師笑著說道。
第二天,范工程師來到涿縣公安局,專案組將劉炳會從看守所提出,讓他在公安局東面空地的一塊松軟土地上走出了一趟腳印,范工程師在看了劉炳會走出的腳印后非常感慨:“我從事步法追蹤工作也有些年了,各種足跡也看了上千份了吧,可像這種五六十歲的人,卻完全是青年人特征的足跡,步法特征也是年輕人的還是第一次。要不是親眼所見,我無論如何不會相信這是真的。因為按照一般的步法追蹤學理論來解釋,你們所取的足跡模型是典型的青年人特征。不親眼見到嫌疑人的足跡,一般會認為模型取錯了。”
看完腳印后,范工程師讓劉炳會脫下右腳的布鞋,端詳了片刻他的腳趾后問:“你大拇腳趾頭是怎么回事?”
劉炳會回答:“抗美援朝時受的凍傷。”
至此,終于可以確定殺人現場發現的那個解放鞋鞋印就是劉炳會留下的。于是,涿縣公安局向涿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捕劉炳會。
然而,涿縣人民檢察院拒絕批捕劉炳會,理由是涿縣乃至保定地區還沒把足跡鑒定作為技術鑒定依據,所以足跡不作為證據使用,沒有法律效力。涿縣公安局方面非常不滿的表示:為什么別的地區公安都能用足跡鑒定書報檢察院批捕,為什么偏偏保定地區就不能?
檢察院方面也很強硬:“足跡鑒定有誤差,不能用技術鑒定作為證據來使用。”
![]()
80年代的檢察官
專案組不死心,又派人專程去了一趟呼和浩特,由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步法追蹤研究所鑒定了足跡模型,隨后再度出具當時可以說最為權威的足跡技術鑒定書(畢竟內蒙古是步法追蹤發源地,所以他們出具的鑒定報告的權威程度甚至超過當時的公安部技術處),認定殺人現場遺留提取的足跡系劉炳會所留無疑。
然而,即便這一份鑒定書擺在面前,檢察院依舊拒絕批捕劉炳會。
劉炳會認準只要沒有找到兇器,檢察院就不可能批捕他,所以他在看守所中得意地對獄偵說:“我不交代刀子的去處就能保住腦袋,交代了也就沒命了。”
此時那名獄偵為了套出劉炳會的話已經認他做了干爹,劉炳會還答應出獄后教給他醫術,眼看自己將要被釋放,獄偵決定作最后的嘗試。在臨釋放前一天晚上,他對劉炳會說:“干爹,我出去后為了更保險,你告訴我刀子藏哪兒了,我埋到我們家那兒去,這樣更保險。”
然而,老謀深算的劉炳會拍了拍獄偵的腦袋說:“小子,多一個人知道,就多一份不保險。就這樣挺好,只要我不說出去,他們就拿我沒辦法,我就能保住命。”
此后,劉炳會更加囂張,甚至直接交代了殺人過程細節,和專案組勘查現場的結果吻合,但始終不說兇器的下落。案子再度陷入僵局:現在對于劉炳會是既不能放,也沒法捕,只能在看守所里押著,這一押就又押了四年。
1988年10月28日,保定地區政法小組召集保定地區檢察院、保定地區公安處、涿州市檢察院、涿州市(1986年9月24日涿縣改名涿州市)公安局在涿州市匯合,專門研究劉炳會殺人的案子。最后的討論結果是:原則上可按留有余地,從輕處理。即可降一格,基層法院(即涿州市人民法院)做一審,地區法院(即保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做二審。
然而,涿州市檢察院在會上滿口答應,但會后翻臉不認,依然拒絕批捕劉炳會,使得“降格處理”成了空談。
1992年,保定地區政法委召開保定地區的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參加的政法委會議,研究落實中央提出的“解決久押不決、久拖不決的案件,清理監獄、看守所在押人員過多問題”的指示,此時已經是涿州市司法局副局長的李煥志也參加了這次會議。由于劉炳會案就是李煥志主持偵辦的,所以案情由李煥志向與會領導進行匯報:
“此案偵破時間長,歷時兩年,曾錯拘了人,錯過了最佳偵查時機,因時過境遷,條件喪失,有的工作已失去補救的條件。再說劉炳會在部隊時就被判過刑,了解司法程序,知道鞋子、血衣是重要證據,所以作案后就立即毀掉。有的證據時過境遷沒法提取,支撐證據的是兩份鑒定書,沒有其他證據。劉炳會一直心存幻想,拒不交代殺人兇器,致使案件拖到如今八年未有結果。”
此時此案已經進入了死局,大家都明明知道劉炳會身上有重大作案嫌疑,但由于那把兇器始終沒有找到,因此缺乏關鍵證據,現場發現的劉炳會的腳印也只能證明劉炳會到過兇殺現場,并不能直接證明劉炳會殺人,因此會后決定將劉炳會取保候審,待將來補充證據后再收監處理。
在辦理了取保候審的手續后,劉炳會走出了“住”了八年的涿州市看守所大門,此后由于始終找不到兇器,因此此案不了了之,直到劉炳會壽終正寢。
這次較量的失敗也成了李煥志在職業生涯中最難忘的一樁“黑歷史”,因此當李煥志被調到涿州市檢察院任檢察長后就反復告誡手下批捕科和起訴科的檢察官們:在履行檢察院對公安偵查監督工作的同時,不忘與公安及時協調溝通,對退查案件、補充證據力求做到縝密無誤。絕不能自以為是、以不知為知之。不要認為挑毛病是自己的事,補充證據是人家的事,要主動和公安機關密切協作、共同補充證據,做到對偵查機關實施法律監督,既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正當權益。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縱,真正實現公平正義。
![]()
老照片 討論案情的檢察官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