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律師,我最近對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10 月 9 日(2025)最高法法復 19 號答復格外關注 —— 這份文件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里 “社區、單位推薦公民代理人” 的范圍,明確限定在 “本社區、本單位人員”,這可不是簡單的條文解釋,而是切中了我們辦案時常見的痛點,對當事人維權、法院辦案效率,還有整個法律服務行業的走向,都影響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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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公民代理制度的設立初衷是挺好,就是幫那些自己沒能力打官司的人 —— 比如不懂法律的老人、經濟條件有限的勞動者,靠(村)居委會、單位的信任背書,找個熟人幫著走訴訟流程。但實際辦案時,我不止一次碰到因公民代理資格認定亂套引發的麻煩。去年有個人身侵權糾紛案,對方當事人找的代理人是一外地“XX協會”推薦的,可后來查清,這代理人跟推薦單位壓根沒勞動關系,就是靠偽造推薦函接單的 “職業代理”。當時法院為了核實這代理人的資格,開了兩次庭,案子硬生生拖了一個月才正式開庭。還有的法院更隨意,只要有推薦函就認,不管被推薦人是不是真的跟社區、單位有關系,最后往往因為資格問題上訴,既浪費當事人時間,也占了司法資源。
這次 19 號答復最實在的地方,就是把審查標準給明確了。它參照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七條對社會團體推薦代理人的規定 —— 比如社會團體只能推薦自己的負責人或有勞動關系的人,現在社區、單位推薦也得按這個思路來,必須保證被推薦人跟推薦組織有 “實在的關聯”。我上個月在基層法院辦一個物業糾紛案,當事人本來找了隔壁小區的人幫著代理,說是社區推薦的,法院對照答復直接明確:“不是本社區居民,推薦函無效”。這種明確的標準,不光讓法院不用再糾結怎么認定資格,也能提前把那些違規的 “黑代理” 擋在門外,少了很多因為資格爭議引發的二審、再審,案子推進快多了。
以前因為法律沒明確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范圍,“職業公民代理” 特別多,我見過當事人被坑。前年有個做小餐飲的當事人,因為合同糾紛找了個號稱 “法院有關系、收費比律師低一半” 的代理,結果這人連證據原件都沒讓當事人提交,庭審時拿不出關鍵合同,一審直接敗訴。這些 “職業代理” 大多沒系統學過法律,有的甚至連起訴狀怎么寫都不規范,最后要么讓當事人錯失權利,要么引發纏訴,法院還得花精力糾錯,里外里都是麻煩。
19 號答復其實是給法律服務市場 “擠水分”—— 把公民代理的資格跟社區、單位的屬地或工作關系綁死,那些靠跨區域、假推薦接單的 “職業代理” 就沒了生存空間。這不是限制當事人選誰,而是幫他們避開坑,同時也逼著我們這些專業法律服務者做得更好 —— 你得真能幫當事人解決問題,才能獲得認可。
這份答復的出臺,我覺得不光解決了實務中的麻煩,更讓公民代理制度回到了原本的定位。以前是 “誰都能推薦、誰都能代理”,現在是 “要代理就得有實在關聯,要服務就得有專業能力”。接下來我計劃在社區普法時,專門給居民講清楚 19 號答復的規定,幫大家分清 “合法代理” 和 “黑代理” 的區別。未來辦案時,我們也能更專注于用專業能力幫當事人維權,跟規范后的公民代理形成互補 —— 畢竟司法公正不是靠某一方,而是靠規范的制度、專業的服務,還有當事人對法律的信任,一步步搭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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